1月30日起,东莞燃气锅炉执行从严的大气污染物管控标准,从源头削减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努力让市民群众享有更多蓝天白云。
近日,东莞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单台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气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指标从严管控。其中,将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50毫克/立方米分别提升到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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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削减氮氧化物排放总量
臭氧污染是当前制约东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瓶颈问题之一。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氮氧化物(NOx)主要来源于工业燃烧和机动车尾气排放。
2022年,影响空气质量的六项大气污染物中,五项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中臭氧未达标,削减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势在必行。
东莞自2018年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政策以来,分阶段实施“煤改气”,燃气锅炉的数量逐年增长。目前,全市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燃气锅炉、燃气轮机组执行排放标准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35毫克/立方米、30毫克/立方米、5毫克/立方米以下;与之相较,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以下)较为宽松,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大气环境管理需求。
根据广东相关规定,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等地区,可以执行更高标准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结合全省工作安排和东莞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对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全市区域分阶段执行新标准
《公告》自1月30日起施行,按照全区域、分阶段的原则实施。
其中,对于现有在用燃气锅炉,分两阶段执行。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大岭山、厚街、寮步、道滘、高埗、石碣等镇街在7月1日起执行,其他镇街(园区)在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告》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审批、许可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
逾期仍达不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原标题《迎“蓝”而上,东莞聚焦臭氧治理从严管控燃气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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