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王某在永川城区租赁门面做生意,结果却因门面所在楼栋主水管破裂,导致店内受损。王某向物管公司要求赔偿,但物管公司以其为临时租户为由拒绝。物业公司到底该不该对租户进行赔偿?最近,这起纠纷终于有了结果。
2018年底,王某在永川城区租赁门面做百货生意,之后该门面的物业费一直由王某向A公司按期缴纳。2019年12月,王某门面所在楼栋因主水管破裂漏水,导致店内货物、橱窗装修等浸水受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王某随即向A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而A公司却以“王某是临时租户,物业服务合同是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为由,拒绝其赔偿要求。
王某认为自己每月按时缴纳了物业费,物业就应该赔偿自己损失。半年后,他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王某认为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损失金额,便当庭表示不申请对其损失鉴定,法院认为王某未尽到举证责任,判决不支持其诉讼请求。王某遂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此后,王某又以A公司多收物业费为由,向法院提起其它诉讼,双方矛盾再次升级。
2021年10月22日,王某向永川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陈侠一边迅速调取相关材料对案件进行审查,一边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到受损货物仓库实地查看。随后,该院依法提请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抗诉。
检察官正在查阅相关卷宗
“王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此案案值虽不大,但双方积怨已久,不能单纯就案办案。”“能否采取抗诉和调解相结合的方式,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在多次交流中,五分院民行检察官薛启飞和陈侠就该案事实、证据、疑难点、化解途径等进行了深入探讨,进一步厘清案件突破口。
2022年5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检察官和法官一起多次找到王某释法说理,又与A公司负责人沟通,帮助其梳理案件反映出来的物业矛盾及今后如何有效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最终,双方均表示愿意达成和解,在检法两院的见证下,王某和A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A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2000元。
上游新闻记者 何艳
标签: 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