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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聚焦:上市公司外部董事内幕交易获利490余万元 获刑六年被罚1300万

2023-02-01 15:52:12   上游新闻


(资料图片)

据北京三中院通报,日前,该院审理了一起内幕交易案件。某上市公司外部董事马某在获取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后,操控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共获利490余万元,最终马某被认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三中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内幕交易案件 涉案外部董事获刑6年被罚1300万。图片来源/北京市三中院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北京市三中院了解到,上述上市公司自2013年底开始,筹划对某有限公司并购重组事项。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上述资产收购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9月15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该上市公司董事长沈某、董秘牛某等人。

本案被告人马某时任该公司外部董事,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马某参与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沈某、牛某等人亦参会。2014年7月17日、24日,马某与沈某有过多次通话、接触。同年6月26日至8月5日,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某操控他人证券账户,筹集资金多次买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共计2000余万元,后于2014年至2017年间陆续卖出,共获利490余万元。

针对此案,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针对此案,北京三中院的法官解释,内幕交易是指行为人使用未公开的、具有重要性的信息在证券、期货交易中获利的行为,其实质是利用不公平的信息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内幕信息则是涉及公司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三中院的法官表明,该上市公司的资产收购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被告人马某操控他人证券账户于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结合其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过多次联络、接触,可以认定其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进行了证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罪。

上游新闻记者 汪璟璟

标签: 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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