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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募捐近70万元赔偿款,这种恶臭行为必须好好说道说道

2023-01-04 12:47:45   上游新闻

新年伊始,一起延绵许久的网络热门事件,再次引发舆论漩涡。


(资料图片)

元月2日“刘鑫江歌案”的当事人之一刘鑫,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后,通过社交平台发布文章,希望得到网民的捐款来支付法院判决的近70万元赔款。有细心的网友发现,刘鑫的文章发布后,一天多时间就获得了700多人次打赏,虽然该行为被平台及时中止,但最后的捐款数额也达到了2.56万元。

一个被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的人,为什么还能去社交平台“喊冤”要求公众打赏?反过来看,对一个法院判决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为什么还会有数百人次进行打赏?我们不禁要问:打赏行为就可以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一味只看个人好恶,不讲公德吗?

“刘鑫江歌案”从江秋莲(江歌之母)起诉开始,历时两年多,终于还原了事件真相。根据法院一二审判决书,刘鑫作为侵害风险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对救助者江歌负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的最终判决,消除了之前双方争议的模糊空间,很明显地指出,刘鑫虽然没有直接杀死江歌,却因其自私、冷血的行为,导致江歌遭遇横祸。案发后,刘鑫还在关键事实上多次说谎。在法律终审判决后,刘鑫第一时间不是自我反省,而是在网上自怜自艾,伸手要钱,实在打破了很多人对“道德底线”几个字的认知。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到平台关闭打赏功能为止,已经有上百人进行过打赏,赞赏次数高达722次。这样的行为,不管是“要钱的”还是“给钱的”,挑战的都是全社会的道德底线和法律尊严,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抵消了法律判决的实际意义。如果真的让这些人肆意妄为,被践踏的只有“善良”和“道德”,扭曲的是全社会的价值观。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刘鑫开通打赏功能的行为,严格讲还不能算是募捐,更像是一种赠与。目前看,开通打赏和实施打赏,本身并不违法。刘鑫在多个社交平台有账号,不断有旧账号因为种种原因被禁言,她又开通新账号,值得关注的是,她开通新账号,就很快会聚集一群粉丝去关注和转发、留言她的文章,与她积极互动,当然也包括打赏行为。

在刘鑫的铁粉中,我们无法指出他们之间是否有更深的利益纠葛,但很明显,不少网民已经出现了精神偏差和过度共情。刘鑫绝对不应该是什么明星偶像,但现在一些网民的行为,却给她戴上了“明星的光环”,过度狂热地维护她的利益。

是什么人在法律已经明确判决之后,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韪给刘鑫“赠款”呢?那些打赏刘鑫的人,是在质疑法律判决吗?如果他们对刘鑫共情,那么谁来共情江歌?毫无疑问,法院的判决已经阐明了刘鑫的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社会大众的行为必须遵守判决,刘鑫粉丝的共情行为,也不能脱离这样的基本前提。

面对如此扭曲的打赏行为,社交平台应该加强审核,不能让其通过。因为一旦发起打赏,就会给社会公众一个错觉,即:让粉丝(公众)为他人的错误去买单,这样的行为是被“允许”的!这是一种错误的价值引导。

据刘鑫自己透露,她已收到了打赏款2.56万元。这2.56万元,拷问着我们每一个正常人的良知。在她的文章后面有人留言说“加油吧女孩,捐款不是同情你,只是感同身受而已……”“我的钱你不用还……”这些文字看起来满是温情,但打赏给钱的粉丝,不明白一个基本的道理:私心不能凌驾于法律和道德之上。此时打赏不是帮刘鑫,而是害她,让她觉得还有人支持她,让她执迷不悟,一条路走到黑。

这些只顾着自己共情,满足于虚幻温情的打赏者,真该好好看看二审判决书上的这些话:“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游新闻 杨波

编辑:龙春晖

责编:李洋

审核: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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