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6)日,重庆五中法院发布成渝地区长江干流“4+2”中级法院环境司法协作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全国首例非法捕捞长江鲟的重大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其中。
非法捕捞长江鲟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出售给他人食用
吴某某长期在重庆市南岸区哑巴洞长江水域放网捕鱼,并将所捕获的渔获物存放于停靠在该水域一条带篷钢质清漂船船舱内,随后出售给他人食用。
2021年2月6日,执法机关在钢质船船舱内发现有12尾鲟鱼。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中9尾为长江鲟(8尾活体,1尾死体)、2尾为西伯利亚鲟、1尾为杂交鲟,该长江鲟每尾价值为75000元。后有关部门对该长江鲟1尾死体作无害化处理,8尾活体作放生处理。
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吴某某应对执法机关查获的9尾长江鲟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某赔偿生态损害损失843750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506250元、评估费2000元。
重庆五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长期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从事捕捞活动,明知长江鲟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故意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或无法自然存活或不再参与繁殖的严重后果,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遂判决吴某某应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843750元,承担按此0.6倍计算的惩罚性赔偿金506250元,以上两项合计1350000元。
该案判决后,双方未提出上诉或抗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废油直接倒入雨水管网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超100万元
重庆市大足区某环境工程公司从事废旧轮胎综合处理利用,产生的危险废物除依法处理外,部分裂解油作为燃料油外销。
2020年3月,公司负责人郑某某因裂解油燃烧值无法达到销售要求,遂拟作废品处置。
瞿某某、丁某某等人商议后承接该业务,并决定将废油直接倾倒入雨水管网以降低成本、谋取非法利益。2020年4月,郑某某在明知丁某某等人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将废弃燃料油共计33.692吨交付给丁某某。
随后,丁某某等人将这些废弃燃料油直接倾倒至连接长江上游左岸一级支流古佛河的某雨水井和连接沙溪河无名支流的某雨水井。
经鉴定,前述废水中均含有高浓度废矿物油,属危险废物。经评估,相关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110余万元。
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足区某环境工程公司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将危险废物委托他人处置,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后果特别严重。
瞿某某、丁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非法倾倒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后果特别严重。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大足区某环境工程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郑某某、瞿某某、丁某某等五人一年八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重庆五中法院供图
编辑:郑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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