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珠海市卫生健康局网站发布《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室内公共场所和10类室外公共场所拟禁止吸烟,电子烟也不行!违者最高罚款500元。
广泛征求意见 20余次修改
烟草烟雾中含有7000多种有毒物质和69种致癌物,世界卫生组织已确认烟草是导致人类死亡的第二大主要死因。有效控烟可显著降低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阻塞性肺部疾病、消化性溃疡等发病率,是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有效途径。
(资料图)
据介绍,市卫生健康局一直把控烟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健康城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的重要内容来抓。在起草条例的过程中,征求了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各区爱卫会及各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先后组织召开市爱卫办成员单位、餐饮行业协会代表、旅游酒店行业、商贸流通企业联合会等多场座谈会。
同时,通过健康珠海微信公众号发放《2023年控烟立法线上问卷》,随机抽取15-60岁珠海市常住居民进行吸烟与二手烟暴露情况问卷调查,收回问卷2985份,为控烟立法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在此基础上,经过20余次修改,然后公开征求意见。
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征求意见稿明确,“吸烟,是指使用电子烟、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烟草制品”,从而将电子烟纳入禁止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工作使用的场所,包含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其中,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此外,“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培训、活动服务的机构、场所的室外区域”“医疗卫生机构、文博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他室外区域”“海滨沙滩、海滨浴场、情侣路沿线绿道及人行道”等10类室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个人违反规定最高罚款500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人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同时明确了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控烟义务,对吸烟者、烟草制品经营者也规定了相应义务,还赋予社会公众监督和投诉举报权,涵盖了各类社会主体。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可行使三种控烟权利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市民发现违反《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现象,任何人都可以行使以下权利:(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向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相关链接:珠海控烟历程
珠海1995年在全国率先出台《珠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1997年被评为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并在2002年实施的《珠海经济特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再次明确公共场所控烟要求,该条例于2019年废止,珠海市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方面没有执法依据。
(原标题《动真格!珠海公共场所拟全面禁烟!违者最高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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