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某高校搞活动,学生们在一家网店统一购买了一批表演服,令人没想到的是,活动举办完学生们就集体退货。店家把这件事发到社交网站,怒斥学校:“这就是你们教出来的当代大学生吗?”事发后,学校回应表示,已接到卖家的投诉,因为事情发生在学前教育学院,所以将由学院与卖家协商,现在卖家已经和学院联系上。(6月6日 北京青年报)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七天无理由退货”保障了消费者在网络等交易中的“后悔权”,是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权利义务的有效途径。但“后悔权”是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商家诚心实意卖,消费者也要真心实意买。如果商家不诚信就会面临退货、换货甚至是差评的风险,反之,消费者不诚信,也应受到制约。但如今看来,消费者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制约。随着网购的日益普遍,“用完就退”类的事件屡屡发生,甚至有人在网络上炫耀“占便宜”心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但实际上,“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不能被滥用,这是因为退货应满足相应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几种“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形,除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等等,还包括“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服装、鞋帽等商品的“完好”具体判定标准为:商标标识未被摘、标识未被剪,商品未受污受损。此次山西某高校学生退回的表演服,打开包裹就散发出汗臭味,有的衣服上还有疑似口红印。像这种“无理由退货”,就超过了行使权利的必要限度,涉嫌侵犯商家的合法权益。
曾有媒体调查,在网购越来越普遍的当下,看似简单的退货操作,实际常常遇到一些麻烦,比如退货流程繁琐、需要自行承担运费或运费高、处理退货申请不及时等。舆论因此呼吁,电商行业亟待完善退货制度,使退货程序更加便捷。然而,从屡有消费者利用规则“钻空子”,在退款退货上薅商家的“羊毛”来看,从个别网友在网上炫耀如何成功将穿过的衣服退给商家来看,经营者在退货上的小心翼翼乃至不积极,是否也有消费者不诚信的因素?
商界有句名言:“利己则生,利他则久。”其大意是,使自己获利是生存的基本,使他人获利却能更长久地生存。简言之,必要的利他其实是长远的利己。社会诚信公平互利的契约精神,需要大家共同努力维护。具体到“七天无理由退货”,要真正充分实现这一制度的社会价值,根本前提是买卖双方都要尊重诚信原则。如果一方的诚信不足,导致另一方的诚信代价太大,都难以为继。比如,消费者违背诚信原则,以滥用“后悔权”占商家便宜,令其遭受财产和声誉损失,那么,商家在退货上的积极性自然就会打折扣,到头来折损的还是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为让“无理由退货”制度兼顾双方利益,电商平台应制定更规范有效的售后条例,建立更健全的交易秩序,除了完善退货制度,使退货程序更加便捷,还可对恶意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他人利益者,采取取消优惠待遇、纳入“不受欢迎名单”等措施进行规制。相关部门应完善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无理由退货”的法律概念和实操边界,细化“恶意退货”条款。只有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让“无理由退货”真正发挥价值,推动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何勇海
上游评论投稿邮箱:sypl2020@163.com
编辑:龙春晖
责编:李洋
审核:陈旭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