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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明年6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个人养犬一户最多只能养2只

2022-12-14 19:56:03   上游新闻

从明年6月1日起,个人在重庆城市建成区养犬,一户最多只能养2只!

12月14日,《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后简称《条例》)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资料图片)

城市建成区个人养犬一户最多只能养2只

《条例》提出,本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重点管理区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条例》还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养犬人不清理犬只粪便最高可罚100元

《条例》明确,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可以向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遗弃饲养犬只;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等不文明行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养犬人和管理人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被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后养犬人三年内不能再养

《条例》规定,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虐待犬只;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针对犬只伤人问题,《条例》提出,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条例》还规定,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遗弃、逃逸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犬只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现场处理的人民警察可以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明确指出,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犬只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 陈竹

编辑:周希

责编:吴忠兰

审核:冯飞

标签: 最多只能 城市建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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