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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男子介绍他人开票1.4亿被公诉 辩方律师:有类似案例获判无罪且证据不确凿

2022-11-29 20:35:49   上游新闻

11月28日上午,南昌市红谷滩区法院开庭审理罗文(化名)涉嫌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庭审持续了约2小时。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了解到,该案于今年8月24日首次开庭后,法院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在检方先后两次补充8本案卷后,11月28日法院组织控辩双方进行第二次庭审。本次庭审中,辩方主要针对该补充证据进行质证。

起诉书称,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间,被告人罗文(化名)在明知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多次介绍胡某文、陆某娟等人至丁某妹(已起诉)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罗文按照票面金额的0.1%到0.3%不等赚取开票费用。截至案发时,罗文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金额共计14335592.99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27136437.55元,罗文共计获利约30万元。公诉人认为,该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图)

辩护人为罗文作无罪辩护,理由是:罗文的行为可能仅涉及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开。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增值税款的故意,行为上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偷逃税款),况且,检方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构成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罗文则辩解称,不认为这是犯罪,没有偷逃国家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罗文及丁某妹的供述,罗文所开具发票来自丁某妹控制的公司,而丁某妹多家公司系南昌市安义县新民乡招商引资企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11月28日上午,罗文(化名)涉嫌虚开发票罪在南昌市红谷滩区法院开庭审理。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检方:介绍他人虚开1.4亿发票

起诉书称,2018年以来,丁某妹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雇佣被告人胡某莹等人到南昌市安义县、进贤县等地注册登记指定的300余家咨询类、劳务类、建筑材料类等不同类型的“空壳”公司,并回购注册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发票印章和银行账户资料等。上述注册登记的“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丁某妹等人直接或通过被告人罗文等人居间介绍后收取受票企业或个人一定的开票费用后,使用上述公司以伪造合同和虚假资金流的方式,虚构公司交易向南昌市红谷滩区等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起诉书提到,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间,被告人罗文在明知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多次介绍胡某文、陆某娟等人至丁某妹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罗文按照票面金额的0.1%到0.3%不等赚取开票费用。

经审计,罗文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27136437.55元,税额4091712.40元,价税合计131228149.95元,已抵扣使用108569416.95元,发票金额105199471.5元;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金额共计14335592.99元,税额共计248063.44元,价税合计14583656.43元,已使用13019358.03元,发票金额12810320.09元,税额209037.94元。截至案发,罗文共计获利约30万元。

红谷滩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文为非法牟利,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4091712.40元,数额巨大;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金额共计14335592.99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与罗文一同被公诉的还有胡某莹,其涉嫌罪名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11月28日上午,罗文(化名)涉嫌虚开发票罪在南昌市红谷滩区法院开庭审理。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辩方:无法证明发票系虚开

2022年8月24日,该案在南昌市红谷滩区法院第一次开庭。

针对检方的指控,罗文认为,这不是犯罪,自己没有偷逃国家税款。

“罗文的行为可能仅涉及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开。”罗文的辩护人周忆军律师提到,2015年6月11日,最高法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 号)指出: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复函针对的就是本案的情形,有直接参照执行的现实性。

辩方还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为由,判决行为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已生效刑事判决,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典型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案。

该案例提到,最高法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法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中国税务报在2021年7月29日发表文章《第一稽查局:从一起无罪案看虚开发票的法律适用》也列举了类似观点,即对于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违法性质相对较轻的虚开普通发票行为,不应定罪处理。该文作者为卜铭宇,单位是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此外,周忆军律师提到,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需提供的证据应为:虚假合同、虚假发票、虚假资金流。而一审时检方一个证据都没提供。

记者了解到,第一次开庭时辩方提出上述意见后,检察院两次补充了8本案卷作为补充证据材料。

11月28日上午,法院组织双方第二次开庭。对上述补充证据进行质证,辩方认为检方虽然提供了部分证据,但无法证明发票系虚开,也就更证明不了系罗文虚开的。刑事诉讼法中要证明犯罪成立,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检方指控的虚开数据,都需要有确凿的定案依据。

庭审持续至当日上午11时许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开票公司负责人供述:系与乡政府合作引税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虚开发票”包括四种情形: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本案中,罗文是作为居间人介绍受票企业开具各类发票,而罗文居间的另一方则是丁某妹。据知情人士称,丁某妹涉嫌虚开发票,涉案金额十多亿元,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那么,罗文为何会找到丁某妹?丁某妹经营开票公司的“秘诀”在哪里?

罗文供述称,2018年底自己在南昌市安义县做工程,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丁某妹。丁某妹称是和安义县新民乡合作的,是新民乡招商引资来的,从事政府的引税项目。

彼时的罗文将信将疑,要求丁某妹出具证明。罗文称,丁某妹带着他去了新民乡政府,对方果然拿到了新民乡政府的证明材料,上面写着二十多家公司,内容大概就是这些公司是政府招商引资的企业,办公地都在安义县总部经济办——顺来大酒店4、5楼。丁某妹跟他说,自己手上有一两百家公司,再后来他去了顺来大酒店的办公地,看到对方确实有六七间办公室。期间,丁某妹还带他一起跟新民乡领导吃饭,饭桌上,乡镇领导也与他提到了双方招商引资合作的事情。通过上述种种,他确信丁某妹控制的公司是和安义县新民乡合作引税的。

罗文提到,丁某妹说自己和乡政府合作,有返税政策,客户找他购买发票有价钱上的优势。另外他的发票品类齐全,有建筑类、劳务类、咨询类、设备租赁类等。“我们正常到税务局开具发票的税点高,找丁某妹购买发票的税点低”。

罗文的供述与丁某妹的供述基本吻合。丁某妹供述称,2018年8月7日,南昌格如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注册地在南昌市安义县新民乡新民村,“这个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用于和安义县新民乡签订总部经济招商引资协议的,这个公司没有实际经营”。

“协议的内容大概就是我及我控制的公司,只要在安义县新民乡当地缴纳税款,就会按照我及我所控制的公司所缴纳的税款金额对我公司进行奖励,按照留存在乡财政的税额的65%—70%给我奖励。”丁某妹供述,“我使用的南昌格如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及其他我控制的公司都会按时按金额足额缴纳税款,等到第二个月或第三个月,乡财政就会将缴纳税款的奖励通过新民乡政府服务中心转给我南昌格如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

罗文的辩护人周忆军指出,本案从行为上来说,当地乡政府招商引资,增加了当地的税收及业绩。受票单位及实际施工人解决了个人难以开票、无法拿到工程款的燃眉之急。“两者都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说明两者都不构成犯罪,把中间介绍人抓起来判刑,说不过去。”

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编辑:赵蕾

责编:范永松

审核:阮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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