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谈恋爱并承诺结婚为名,骗取单身男青年李某钱财共计15万余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被告人罗某退赔李某人民币151403.8元。
现年29岁的罗某与男子李某于2015年左右认识,并互相留了联系方式,之后几年两人几乎没有联系,直到2019年才开始联系频繁。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罗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对李某谎称自己是单身,还称准备与李某结婚过日子,使用其本人微信及另外一个叫“罗某某”的微信号联系李某,多次以投资、家属需要彩礼、医疗费用等事由,向李某要钱。李某信以为真,先后向罗某、罗某某的微信号或者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共计151403.8元。罗某得款后全部用于自己赌博、挥霍。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罗某虚构事实,使李某相信其愿意与自己结婚进而给其转款15万余元,罗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法院结合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周小杨 黄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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