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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试行“公共户”落户政策

2021-06-10 14:10:53   

  北京试行“公共户”落户政策
  六种情形可申请;公安机关为“公共户”户内人员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有效期1年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出台了《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根据《规定》,全市每个户籍派出所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非农业“公共户”,接收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辖区非农业户口人员落户。

  释疑1

  谁有资格申请落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市户籍人员(不含学生户口、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等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

  ①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②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③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④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

  ⑤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⑥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

  释疑2

  办理迁移需要哪些材料?

  1、入户申请书。

  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

  非本人办理迁入的,还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本房滞留户口人员的,无需提供滞留户口人员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不同情况对应的不同材料。

  房屋产权交易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凭证;

  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须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说明;

  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

  离职的须提供离职证明、职工社保缴费记录等能够证明已离职的相关材料,有新单位的还需提供加盖新单位行政公章的无集体户情况说明。

  4、新生儿在“公共户”申报出生登记的,按北京市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工作流程办理。

  5、《〈告知书〉及〈告知书回执〉》、《迁入“公共户”承诺书》或《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

  6、其他必要的材料。

  释疑3

  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安机关为“公共户”户内人员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有效期1年。“公共户”户内人员应在《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期前14个工作日内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换发新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公共户”户内人员需要使用“公共户”首页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出具加盖“公共户”专用章的首页复印件;

  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准确,对于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将取消其申请迁移事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申请人的失信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据北京发布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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