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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录传播电影、生产销售假药……重庆发布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2023-04-25 19:50:25   上游新闻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即将来临之际,4月25日,重庆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双打办)联合市级相关部门集中发布全市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希望通过以案释法,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侵权假冒行为“无处遁形”。

案例1:童某某盗录传播春节档影片案

2022年2月初,童某某利用微信、百度云等互联网工具将盗录的《四海》等春节档影片以1500元或2000元包月的方式售卖至湖南、黑龙江、湖北等地。经多地取证,云阳司法机关依法对童某某实施监视居住。2022年10月2日,童某某在购票入场观影时再次实施盗录行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成功掌握童某某盗录影片并传播牟利的违法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后,2022年11月2日,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对童某某实施逮捕。2022年11月15日,云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2月19日,云阳县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童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五万肆仟伍佰元予以追缴。没收作案工具。

该案是重庆市首例电影行业侵犯著作权案,是开展《著作权法》普法的典型案例,被国家版权局评为了2022年度十大网络侵权盗版案件。

案例2:重庆“4.21”销售盗版幼儿教辅图书案

2021年10月26日至29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安分局联合区文旅委成功破获“4.21”销售盗版幼儿教辅图书案,在重庆大渡口、广东深圳两地捣毁印刷、仓储、销售窝点4处,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查获12种盗版幼儿英语启蒙绘本4.5万余册,盗版印刷设备一批,涉案金额400万余元。

经查,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冯某龙、冯某凤(系兄弟关系)在深圳光明新区设立制假窝点,伙同姚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印制、销售9家世界知名出版社出版的12种幼儿英语启蒙绘本图书。姚某在大渡口某地注册成立贸易有限公司,并在互联网上开设网店,从深圳冯氏兄弟处购进各类盗版图书,通过网店以正品“优惠”名义对外销售牟利。

2022年4月26日,该案犯罪嫌疑人姚某、冯某龙、冯某凤被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这是重庆首例销售盗版境外幼儿教辅图书案。

案例3:重庆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假冒授权品种案

2022年3月4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潞玉13”杂交玉米种子包装上标注的品种授权号已于2015年5月1日终止,处于品种权终止状态,涉嫌经营假冒授权品种。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3日从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潞玉13” 杂交玉米种子共600kg(1kg/袋),支付该批种款10000元。共销售该批种子520 kg,获销售收入1046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主动收回种子,未造成恶劣影响,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以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相关规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460元、没收“潞玉13”玉米杂交种子80kg、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4:重庆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2年6月,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重庆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压缩机,其铭牌印有“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字样,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依法查处。

经查,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比泽尔”作为其企业字号,已被制冷行业相关公众广泛认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21年5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裁定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完整包含“比泽尔”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作为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特约经销商,明知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仍以签订合同形式,购进铭牌印有“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制冷压缩机进行销售,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2021年5月15日至案发日止,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59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涉案压缩机78台,并处罚款29.52万元。

案例5:吕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系列案

2022年,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汇同区公安分局,查获一起横跨渝川黔三省市,制售所谓祖传秘方“苗药”、“咳喘药”等假药系列案件。

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该犯罪团伙成员包括杨某蓉、杨某福、夏某某、吕某某在内共计8人。

2023年3月6日,南岸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被告人叶某权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廖某娟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吕某钟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周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廖某娟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叶某权所退违法所得1152095元、廖某娟所退违法所得78283元、吕某钟所退违法所得35000元、周某所退违法所得10000元、廖某娟所退违法所得20000元;没收扣押在案工具、销毁扣押假药及半成品。

案例6:重庆某老火锅有限公司侵犯“洞子”及“洞子老火锅”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重庆某老火锅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在门店、点菜单、围裙上印制并使用“洞子老火锅”标识。但未见出售含有“洞子”商标的有关商品,亦未在其它场所或媒介宣传使用“洞子”商标,且侵权获利无法确定。

2022年9月6日,执法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停止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洞子”商标,赔偿商标权利人损失费壹万元,并向双方出具了《投诉调解书》,双方向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9月7日,经渝中区人民法院审核后,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制发了《民事裁定书》。

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7: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被告陈某系原告重庆某网络科技有公司的员工。被告工作岗位为“商务”,接触原告公司系统总后台账号及密码。原告认为其公司管理系统总后台“客户管理”栏目内的客户名单包含客户姓名、电话、交易意向、交易习惯、预算金额等特殊信息,是其商业秘密。原告举示了其中5个意向客户信息,认为被告窃取上述客户名单后以第三方公司的名义促成客户与医院签订合同。被告无法举证证明该5个客户为被告自有客户。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业秘密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案例8:刘某、周某、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5年5月28日,郑州A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MINTER”英文商标;2019年2月28日,A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含床垫、非医用气褥垫、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等。2013年5月,黄某在辽宁省设立B床垫厂,工厂雇佣有十余名工人。2020年下半年,郑州A公司重庆地区代理商周某、刘某联系黄某,在黄某处定购假冒A公司注册商标的“托玛琳”系列床垫、贵妃垫等产品及产品说明书。黄黄某每次通过微信接到周某、刘某发出的订单后,便安排B床垫厂工人制作床垫、贵妃垫,并印刷大量假冒A公司“托玛琳”系列产品说明书,随后一同发货至周某、刘某处。经查,周某、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达40余万元,黄某收取刘某、周某支付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货款5万余元。

2021年10月22日、2022年1月29日,江北区检察院依法对刘某、周某分别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4日、2022年2月16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和十万元。

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依照“应听尽听”要求,江北区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召开公开听证,充分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对黄某作出微罪不起诉,并将行政处罚线索移送行政机关依法处理。2022年12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9:重庆海关连续查获出口侵权汽车配件案

2022年3月22日和2022年5月13日,重庆海关所属渝州海关通过风险布控,先后对重庆两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B2B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欧洲的常规货物进行查验,共计查获带有某知名汽车品牌标识的汽车车灯73套,具有较大侵权嫌疑,两起案件申报货值合计人民币43240元。重庆海关随后依职权启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

重庆海关对该两起案件立案后,依法对涉案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开展调查,经侵权认定后,最终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0:王某某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一案

2022年1月18日,重庆云阳区烟草专卖局联合区公安局,在当事人王某某的经营场所、仓库和车内查获其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卷烟1098.3条,案值26.65万元。因涉案金额较大,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可能构成犯罪,云阳区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王某某、其妻子杨某某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于2022年1月1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

2022年7月25日,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对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违法所得七千元予以追缴。

上游新闻记者 孙琼英

编辑:夏洪玲

责编:蒋艳

审核:廖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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