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岸警方破获系列盗窃彩票案件,三名嫌疑人为实现“发横财”、“中大奖”梦想,从四川来渝,千里迢迢跨省盗窃彩票店。得手后,三人网上兑奖15000元挥霍一空,在他们一起计划下一步盗窃计划时,警察叔叔的敲门声打破了他们的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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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一夜暴富” 瞄准彩票店下手
3月24日,南岸区一彩票店老板到南坪镇派出所报警称,其经营的彩票店门锁被砸,店内价值6000余元的“刮刮乐”彩票被洗劫一空。
民警立即开展侦查,并在研判过程中发现周边其他彩票店也发生过3起类似被盗案件,4起案件共计损失金额达2万余元。经调查,警方锁定李某等3名四川籍嫌疑人,并连夜开展跨省抓捕,于3月25日将嫌疑人一网打尽。
经审讯,嫌疑人对其连续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据供述,三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聚在一起时,聊到买彩票中大奖的话题,便做起了一夜暴富的美梦,打起了合伙偷彩票的主意。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三人跨省作案,盗窃后连夜返回原籍,殊不知最终还是难逃法网。
律师:如果中奖100万会这样判
该案例中,三人偷了2万面值的刮刮乐彩票,刮开后最终中了1万5,奖金已经领取并挥霍一空,面临刑法审判时法院会以哪个数额来作为考量?奖金是否会计入盗窃金额?
假设如果偷的刮刮乐中奖100万,又会怎样考量刑责?
上游新闻记者从康达律师事务所杨东升法税商团队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彩票以其获取利益的不可预知性成为一种特殊的不记名有价凭证,其本身具备价值,其作为公私财物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杨东升律师介绍,而其犯罪数额,应将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奖金同时考量。若是其兑奖之后被抓获,那此时票面价值与中奖数额皆为盗窃既遂。故在本案中,应该会以2万面值与1.5万奖金综合进行认定,盗窃既遂数额为3.5万元。其中的1.5万元奖金也属于犯罪所得,应当退还。
另外,如果盗窃彩票之后没有刮开,或是盗窃了双色球等彩票没有开奖,那奖金只是案发时“可能得的孳息、奖金”,此时其并不知道是否能够中奖,这时应按照彩票票面价值计算盗窃数额,而奖金不宜作为盗窃数额计算在内。
如果偷窃彩票之后刮开,发现中了100万,这种情况怎么考量?杨东升律师表示,这个时候要考量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分情况讨论。
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基于恐惧等原因并没有任何兑奖的意愿,此时应认定彩票的票面价值为盗窃罪的盗窃数额,奖金不宜认定。
如果当事人有进行兑奖的意愿,但在没有实际兑换完成时便被抓获,那此时应将票面本身的价值算作盗窃罪既遂的金额,而100万奖金认定为盗窃罪未遂的犯罪数额。
如果当事人成功兑换100万奖金后被抓获,那票面价值与100万奖金皆为盗窃罪既遂的数额。此时的100万元属于犯罪所得,如果是从购买彩票者处盗取,则应退还购买彩票者,如果是从彩票站盗取,应退还国家。
上游新闻记者 宋剑
编辑: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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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吴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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