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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规划在需求旺盛的重点区域

2022-02-18 15:13:16   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2022年02月18日讯 日前,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了《佛山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于2022年3月1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优先规划在中心城区、商业中心、产业园区以及轨道交通节点等需求旺盛的重点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租金年度上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一般为本区无房或在本地工作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非居住存量房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房源筹集方面,意见稿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分为新建(在建)、改建、存量纳管三种类型。

新建(在建)主要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当利用拆除重建类旧村居旧城区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主要是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商业办公、酒店旅馆、厂房、仓储等用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建成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可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存量纳管主要是将既有闲置住房、长租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农村自建住房等依法建造的存量房屋盘活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可按规定将闲置的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政府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优先规划在中心城区、商业中心、产业园区以及轨道交通节点等需求旺盛的重点区域,完善交通设施和公共配套,促进职住平衡。

引导和支持市场各类主体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市、区各级国有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在项目认定方面,按照意见稿,申请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项目应权属清晰、无争议,不存在查封、异议、冻结等情形,且未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可以为在建、已建成的房屋,也可以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不少于6年。涉及共有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依法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意见。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项目规模一般不低于3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存量纳管和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并纳管的项目,可适当放宽面积和规模要求。

在建设管理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设计、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有效提升居住品质。

租金年度上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

在租金标准上,意见稿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租金年度上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其中,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90%。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区域市场租金参考水平,并对租金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运营主体应执行租金标准,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各项收费标准,不得变相哄抬租金。租金、押金的收取方式按住房租赁相关规定执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一般为本区无房或在本地工作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本区无房,是指本人在项目所在区没有房产;本地工作生活,是指本人在项目所在区工作,或生活半年及以上。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条件的,可申领租赁补贴。

签订租赁合同前,承租人应向运营主体提供房产信息查询或劳动合同等材料,由运营主体负责复核。签订租赁合同后,运营主体负责在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租赁备案。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运营主体应当落实监督责任。

(记者 景瑾瑾)

标签: 征求意见稿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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