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立法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今年6月,国内首例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江苏省宿迁市中院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判令文身店主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紧接着,宿迁市沭阳县规定,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有必要借鉴沭阳样本,推进全国立法。
一发现问题,就立法解决,似乎又是法律万能主义那熟悉的味道。不可否认,不规范的文身操作有可能危害身体健康、携带文身无法进入军警等行业工作,未成年人思想不够成熟,因为一时冲动跑去文身,将来有可能后悔。然而,为此通过立法形式加以限制,显然夸大了法律的功用,忽视了法律的本质——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所立之法,应为当立之法、不可不立之法。
法律不是万能药。法律划定的是最低标准的社会道德,是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可、为所有人所必须遵行的行为底线。比方说,毒品危害个人生命健康,极易引发犯罪活动,威胁社会秩序,大多数国家立法禁止贩毒。但文身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性,已经达到必须立法禁止的地步了吗?只要存在不利影响就立法禁止,是不是也应当禁止销售“不健康”的零食和损害视力的电子产品?辩证唯物主义强调凡事都有两面性,这样禁止下去是没有尽头的。凡事都要立法,不仅将导致法律文本繁杂冗余,增加法律执行成本,更会让全社会对法律的兜底性产生疑问,失去对法律的敬畏,削弱法律权威。
立法讲求必要性、谦抑性,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法律保护个人权利,维护公共利益,然而,只要涉及立法,就要对国家强制个人服从该指令的正当性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很容易导致权力无限扩张,侵扰个人权利。未成年人文身是怎样影响公共利益的呢?文身等同于“学坏”本就是偏见,认为文身导致“学坏”更加不可思议。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看,正规文身对身体健康的危害不及烟酒,而且不少地方都有文身习俗,至于未成年人将来能不能从事特定行业,更不是法律所应当触及的范畴。与其担心文身耽误前途,应该先想想立法有没有过度干预个人自由。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不论是从“贵重”还是“沉重”的角度理解,都不适合遇事随便取用,社会治理显然不止立法一种手段。伦理道德、社会风俗、行业规范、舆论监督……这些都可以像水流一样填充法律柱石之间的空隙,对人们行为发挥引导作用,并且往往比法律更容易令人接受。正如庞德所说,如果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么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如果它不能得到支持,那么它就更需要这些支持。曾有地方尝试为子女孝敬老人立法、为指导企业经营立法、为禁止食用某种动物立法,凡此种种,其实都是法律不宜过多干涉而更适合通过其他社会力量调节的内容。就未成年人文身而言,或许可以在社会上把文身的不利影响宣传到位。实在太过担心,那么把决定权交给他们的监护人,也就够了。
没有什么药包治百病,宣扬开药能包治百病的不是庸医,就是骗子。无论是有关部门,还是社会公众,都要警惕“言必称立法”的法律万能主义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