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A股意外掀起了一阵独董离职潮。据不完全统计,上周就有19家公司独董宣布辞职。核心的原因,是康美案中5名时任独董被判承担5%-10%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总额达到3.69亿元之多而引发的震动。以至于很多公司发布的独董辞任公告,都被市场解读出了一丝“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意味。
这一现象为什么引发了各方的高度关注?因为长期以来,市场形成了独董在公司治理中只是个“配角”的印象。这一次,司法判决重申独董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反而促使不少人、包括一些现任独董幡然醒悟,意识到这一岗位中权责利之间的对等关系,以至于非辞职而不可。仅从这一层意义看,康美案一审判决对制度建设所起到的推动和震慑作用,就是非常直接和有效的。
A市场的独董制度始于2001年,至今已有20年历程。其初衷是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激励管理层持续提升公司绩效、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并实现上市公司董事会内部决策上的制衡,对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进行相应制约。按现行规则,独董必须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还应该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持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应该讲从规则上来看监管部门对独董任职应尽的责、权、利均有详尽的描述。笔者也相信,在深沪交易所历年举办的独董培训班上,这些内容也会被反复强调。但为何实际运作下来的现状,却是不少独立董事往往沦为上市公司的“花瓶”,很多都是“人形签字工具”,以至于还摊上了连带赔偿责任呢?
笔者认为,其中至少有三点原因。其一,A股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市场对独立董事的需求量在快速增长,这导致参与过资本市场运作,熟悉公司治理规则的商界人士依然是比较稀缺的。从A股公司现状来看,独董以财务、法律专业人士居多,股东提名的具有商业经验的管理人士居少。这意味着独立董事尽管具备专业知识,但难以有商业上的直觉去做判断,更不要说在内部治理中坚持独董的任职要求了。
其二,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独董这一岗位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一些圈外人进入资本圈子的极好支点。一方面是公司有需求,另一方面是自身有需求。有操守的独董可以为了贴近市场便于学术研究而出任,要是没有操守,那可能就是纯粹属于混圈子了。包括康美案中的独董在内,很多独董对自身的定位,更准确的说是智库或者外聘专家,主要职责是为上市公司提供科技、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帮助,而非身为董事替小股东说话。
其三,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做独董,不可能脱离现实。在一些公司治理尚待规范、大股东持股比例高、话语权大的公司中更是如此。独董要起到监督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形成制衡力量的作用,除坚持自身独立之外,对公司的运营情况有准确的了解是基本要求。但事实上很多公司往往是一股独大,实际运营情况除董事长等若干高管之外,大部分高管、监事包括独董有可能都难以获知,如何打破这种现状?也是未来独董制度进一步改进所需要面对的。
康美案的判决,对独董执业环境改善起到了振聋发聩的效果。此次判决同时也用司法实践让独董制度回归严肃性,遏制上市公司独董形式化的倾向。俗话说“说千遍万遍不如问责一人”,一些独董们意识到自身权责之间对等关系而重新做出选择不是坏事,这会倒逼上市公司去找到愿意承担这份责任的人来出任独董。
一些观点认为,康美案会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凑不齐独董,因为独董会出于法律风险的考虑而回避。笔者的观点则比较乐观,这反而是倒逼此类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为独董执业提供更完备环境的一个契机。对具备专业知识的独董来说,最好避险工具就是充分的信息获取,真正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去。参照康美案的判例,以往那种只做“花瓶”,只负责签字的独董,未来毫无疑问将是执业风险最高的一类。
独董是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有志于从事独董的教授、学者而言,必须增强财务、法律方面的能力,也必须明白独董所肩负的责任重大,不可儿戏。一如经济学者刘姝威所言,“接受独立董事的邀请,就意味着你将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自己做不到这一点,为什么要担任独立董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