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公安机关连续破获多起非法捕捞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 。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开州警方查获的非法狩猎工具
非法狩猎野生斑鸠野生“竹鸡”被抓
4月8日,开州区公安局铁桥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工作中发现一辆黑色越野车形迹可疑,遂对该车辆进行盘查,发现该车副驾驶位置上一红色纸袋内有2只野生斑鸠,通过对周边草丛搜寻,查获狩猎工具。民警遂将车内祝某、易某2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审讯,二人对其实施的偷猎野生动物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两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月12日,开州区公安局南门派出所民辅警在南门镇万里村、天水村一带进行夜间巡逻时,发现路边树林中隐约闪现几道光亮。民警立即关闭车灯,利用手机光亮悄悄靠近查看,发现3名形迹可疑男子。民警随即对其进行盘查,现场查获狩猎工具及被猎杀的野生“竹鸡”2只。经审讯,三人对其实施的偷猎野生动物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荣昌警方查获的非法捕捞的鱼
荣昌两男子非法捕捞被刑拘
4月13日凌晨3时许,荣昌区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联合清流派出所民警在清流镇大清流河巡河时发现有人在该流域河中非法使用渔网进行水产品捕捞。民警当场将非法捕鱼嫌疑人抓获。
经查,嫌疑人廖某系内江市东兴区平坦镇人,为牟利流窜至大清流河附近非法使用渔网进行水产品捕捞。民警现场查获其在大清流河流域非法捕捞的作案工具船只1只、渔网8副,查获其捕捞的涉案鱼类104条(含黄辣丁、翘壳、鲤鱼、鲢鱼等),重量达40余公斤。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廖某因涉嫌非法捕捞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4月13日,荣昌区公安局峰高派出所民警在荣峰河巡逻时,当场抓获非法捕捞人员1名,现场查获电捕鱼工具1套、渔获物7尾。嫌疑人钟某对禁渔区禁渔期内在荣峰河水域使用禁用电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钟某因涉嫌非法捕捞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工作人员正在放生秧鸡
璧山一男子非法狩猎野生秧鸡12只
4月16日22时许,重庆市璧山区一群众举报,有人在石鼻村附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接到举报后,璧山区公安局大兴派出所民警于当日23时30分,将涉嫌非法狩猎的嫌疑人邓某抓获,并当场查获诱捕工具1套、抄网1个、野生动物秧鸡12只。目前嫌疑人已被依法拘留,12只秧鸡也被工作人员放生,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非法捕捞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持续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为了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请广大市民拒绝捕杀、购买野生动物,群众若发现相关线索,应及时向警方举报。
相关法律普及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游新闻记者 何艳
编辑:李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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