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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某中学下发了一则号召教师献血的通知,引发公众热议。该通知里提到,“献血者在学校评职、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予以优先考虑”。另据网传图片显示,在发送给各教研组长的通知截图里,还特别标明了“有关要求”,即献血者在学校评职、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予以优先考虑。普兰店区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则表示,由于本地血库严重不足且普兰店采取“自采自供”的献血政策,教育局向各学校发布献血通知一事属实,网传的奖励机制为学校自主决定,教育局仅作倡导。(红星新闻)
根据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同时,献血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这说明,我国的献血原则是自愿原则,对献血者予以一定激励的做法,只能作为常规性自愿献血的补充。一旦在这项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中,部分单位和机构将自愿变为强制,则违反了法律赋予公民的选择权。
把评职称与献血挂钩,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强行摊派行为。虽然普兰店区涉事中学负责人回应称,网传的消息中提到“优先考虑”仅为该学校评职、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的一项参考,但这样的解释并不足以服众。对于教职人员而言,职称评定直接关系到他们的收入和晋升问题,同时也是对教师自身专业能力的一种肯定,还可能关系到他们未来的就业选择和范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校方用职称考核这根“胡萝卜加大棒”来驱使教师献血,虽然表面上并无强制要求,但实际上仍然达到了这样的效果,也违背了我国关于献血制度的自愿原则。
同时,根据大连市普兰店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协调组下发的《关于在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无偿献血的通知》,其中提到“本次献血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工作实绩考核”,且其中还有“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每个单位参与献血人数不低于在岗人数10%,每人献血量不少于200ml”的表述和要求,这样将工作考核与献血指标挂钩的行为,同样也违背了献血法有关规定,并很可能成为下一级机关单位头上的压力来源,并迫使它们采取某些“非常规”的方式来完成上级所赋予的目标。
学校之于教师,上级机关之于下级单位,都是占据强势地位的存在,双方在现实中很难具备完全平等的对话机会。前者一旦用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式,来要求后者满足其不合理甚至有违法之嫌的任务要求,居于下位者也很难开口拒绝。实际上,发生在大连市普兰店区的这起献血风波,除了涉嫌违背献血法中自愿献血的规定,也反映出校方和规则制定者在滥用公权方面的部分问题,应及时叫停纠正,反思其中的问题,追究相关人员应负的责任,并切实引以为戒。
特约评论员 周斌
编辑:康磊
责编: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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