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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将我市用人单位11月费款所属期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从11月30日延长至12月31日。
通知表示,11月,部分用人单位因疫情管控、居家办公等方面的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为保障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保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延长我市用人单位11月费款所属期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
在延长缴费的征收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参保职工在未缴纳11月失业保险费或补齐历史欠费前离职,用工单位履行代扣义务并在征收期内补齐11月失业保险费或历史欠费的,不影响用工单位及参保职工享受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此外,已足额缴纳10月份费款所属期医保费且待遇享受正常的参保单位,在12月内医疗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个人账户拨付不受影响。11月不计入参保人3个月内接续补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3 个月内不足年限补缴手续等办理时间的计算。参保人可在12月接续计算办理时限,并补办相关手续,按规定完成补办手续后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
上游新闻记者 孙琼英
编辑:李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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