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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北京四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梳理了该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通报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主要做法和经验。通报会上表明,截至2022年6月30日,北京四中院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一审案件108件,案件适用率从2018年的62.86%增长至2021年的90.48%,总体呈现逐年上升态势。
北京四中院副院长李迎新介绍,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类型方面,四中院以走私珍贵动物或动物制品、普通货物物品、国家进出口货物物品、毒品等走私类案件为主,占比近91%。在刑罚方面,67.5%的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及免于处罚。此外,有50%的认罪认罚案件能够当庭宣判,而该类案件的上诉率仅有13.9%,明显低于普通一审案件。
李迎新表示,走私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较高存在多种因素。“一方面,走私案件多为海关监管现场查获,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的余地较小,被告人倾向于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另一方面,走私案件多为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大多数是初犯偶犯,经过说服教育后认罪、悔罪比例相对较高。”李迎新说,走私案件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比例较高,在犯罪被查获后,被告人多数能够积极补缴税款,以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而能够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在通报会上,该院通报了第一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刘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刘某某系某公司驻国外分支机构的员工,刘将价值人民币36万余元的珍贵动物制品通过航空运输走私入境,在收到侦查机关口头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其携带动物制品回国只是为了自留和送给亲友作收藏,并无牟利目的,系初犯偶犯。
在该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始终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而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该案于2017年4月立案,当年6月即作出判决,用时不到两个月。
北京四中院刑庭法官翟长玺对该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主要做法和经验进行了介绍。他表示,四中院针对认罪认罚案件拟定了区别于常规案件的庭审方案、质证方式和裁判文书格式,并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释明责任,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的权利,强化对刑事被告人的人权司法保护。对于部分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未认罪、在审理阶段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四中院也注重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意愿的真实性和悔罪程度的大小,并将其作为裁量刑罚的重要参考因素,以使认罪认罚制度不违初衷、落到实处。
上游新闻记者 汪璟璟
编辑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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