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扎实稳住经济,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我市再出硬措施。昨天起,由市市场监管委研究制定的《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正式施行。通过发布《清单》,鼓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提高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性,让经营者感受“执法的温度”,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更宽松的制度环境。
结合我市执法实际,《清单》共列举22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涵盖八个业务领域,分别是广告监管领域11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领域1项、产品质量领域1项、认证领域2项、计量领域2项、食品安全监管领域2项、商标管理领域2项、化妆品管理领域1项。
《清单》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保护、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等因素,将符合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等标准的违法行为纳入《清单》,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不纳入《清单》。
值得一提的是,《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发现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