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印发《关于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明确从2022年6月1日起,全省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享受同等待遇。
此项政策的出台,使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待遇,从制度上消除了失业保险城乡之间两个群体的差异,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公平合理的制度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对广大城乡劳动者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具有重要意义。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费率按照规定统一执行。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兑现其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连续缴费期限计算。对于政策统一前,用人单位已按“农民合同制工人”方式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且农民工未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政策统一后连续缴费的,其缴费期限合并计算。此项政策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5月31日废止。
各级经办机构将做好新政策的实施和业务衔接工作,按照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工作要求,切实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实现失业保险待遇“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确保农民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