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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吗?

2023-05-19 14:42:34   法制法律网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具体如下: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标签: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政策 供应对象 房源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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