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台州某运输公司开出一张高达10万元的罚单,起因是该公司违法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这是自《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台州市首个适用该条例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予以处罚的案件。
【资料图】
案情回顾2023年1月3日,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进港路中段(黄岙山北面)空地,两辆正在倾倒建筑垃圾的重型自卸货车被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头门港中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其中一辆已完成倾倒,另一辆仍满载建筑垃圾尚未倾倒。
经查,当事人台州某运输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约17立方米,已违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对此,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予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分析
2月27日,我市召开建筑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会,标志着临海市建筑渣土专项治理攻坚战正式打响!
市建筑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常务副组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鲍君强在会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从源头到末端的全程管控,严厉查处随意处置建筑垃圾、外部势力非法插手等违法行为。
本案作为台州市首个适用《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予以处罚的案件,且处罚金额高达10万元,充分展示了临海市打击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决心和信心。
本案理顺了建筑垃圾新法与旧法之间的矛盾,为后续同一类型案件的办理提供了一个借鉴参照的样本示范,为进一步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定下了严格、规范、文明、公正的总基调。
温馨提醒
迟迟春日,淡淡青山,入目即是生机,入耳皆是风情。
在这生机盎然的季节里,我们倡议:各相关企业单位,从己做起,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杜绝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广大市民朋友们共同携手,努力发挥社会监管作用,为建设美丽府城、宜居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内容来源临海综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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