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泰州某电阻丝公司被判处罚金5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吴某于2007年成立泰州某电阻丝公司,从事高温电阻丝的制造、加工、销售等业务。平日里,公司的生产经营也算规范有序,需要酸洗的产品均会送到有资质的酸洗厂进行处理,公司效益还算可以。
2020年9月,该公司新加工出一批铁铬铝电阻丝等着送去酸洗,这时吴某脑中“灵光一闪”,想着厂里还有之前用剩的硫酸,不如自行酸洗省下一笔酸洗费、运输费。他觉得,如果将废水偷排到河里,也是神不知鬼不觉。
当晚,吴某便从仓库中找出废弃硫酸,在生产车间兑成酸洗溶液后,对这批铁铬铝电阻丝进行酸洗,并将酸洗废水及部分废液未经处理便一并倾倒于车间地下雨水管道,最终排放至公司西侧的河道中。第二天当地村民发现河水颜色有异,随即向环保部门举报,就此东窗事发。经取样检测,该公司北车间南侧下水道废水中总铬平均值为14mg/L、总镍平均值为21mg/L,分别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8倍、20倍。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泰州某电阻丝公司及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酸洗废水未经防污处理随意排放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私自排放含有总铬、总镍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三倍、十倍以上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结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积极处置剩余废酸、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情节,如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泰州某电阻丝公司被判处罚金5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顾雪红表示,该院持续加大严重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同时,该案的判决也警醒企业及其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起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