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重庆渝北区法院发布了涉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希望大家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构建经济与环境协同共进的地球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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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各类环资案件1633件,审结1610件。其中,审结污染环境罪37件81人。
长寿某化工公司主要从事双氧水生产,生产废水含有重芳烃等物质,按规定须经公司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管网,再由水务公司深度处理后排放。
张某是该单位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和环保工作。由于该公司试生产期间废水预处理不达标,无法深度处理,造成废水大量囤积,违规存放在事故池内。
公司主管人员进行商量,安排工人用潜水泵连接消防带,将事故池内的废水抽排至厂区内绿化带,以降低事故池液位。2020年6月、7月、8月,该公司多次排放废水。期间,废水溢流进入了长江一级支流晏家河。经监测,废水中含有1,2,4-三甲基苯,经鉴定属于有毒物质。
事发后,该公司相关人员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检方提起公诉。经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化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张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化工公司在案发后配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开展合规建设,通过第三方审查,予以酌定从轻处罚。遂判决该化工公司罚金70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重要江河、湖泊等区域实施上述行为以及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编辑:夏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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