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邻居产生矛盾协商无果后,将对方的照片发布到短视频平台,企图通过“曝光”的方式解决矛盾,这样会不会涉及到侵权?日前,北京四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件当事人李某因与邻居吴某一家产生纠纷且协商无果后,便将吴某的照片发布在抖音平台上,后吴某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侵害了吴某的肖像权。
11月11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北京四中院了解到,李某与吴某是同一条胡同相邻的两户,平时吴某一家喜欢将挡板等杂物堆放在公共区域里,这使本就狭窄的胡同更加拥堵,给李某出行带来了极大不便。此外,吴某家还违规搭建小厨房,也影响到了李某家的采光和通风,李某对此多有不满。
(资料图)
虽然李某多次上门与吴某一家进行协商,但吴某一方拒绝沟通,且未履行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公告所明确的拆除义务。随着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李某一气之下便将双方对峙现场的视频截图发布在了个人抖音号上,画面中是吴某一家,并配文“这两个人的低素质,违法是逃不出法律的制裁”。截图发出后不久,因吴某两次向平台投诉,一段时间后截图被下架。
吴某认为,该条抖音中的画面均系李某偷拍,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发布在公共平台上,侵害了自身的肖像权。同时这条抖音内容也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不仅被公司停职停薪,还使自身的社会评价降低,这种行为属于恶意诋毁和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和公开道歉。
李某则认为,自己在抖音平台发布的照片及文案均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并没有恶意侮辱、丑化和诋毁吴某的意图。发布内容的目的仅仅是在与吴某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想要借助公共平台解决问题之举。作品反映的是客观事实,无论是从观看人数、点赞量还是作品内容的真实性上看,均未对吴某造成负面影响及损失,其所谓的停职停薪只不过是出于自身原因,故李某认为其并未侵权。
北京四中院表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自然人的肖像。当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李某家与吴某家系邻居关系,双方多次因建筑物拆除、杂物乱放等问题产生矛盾纠纷,李某擅自拍摄并在网络上公开发布含有吴某肖像的视频内容,构成了肖像权侵权。
不过,对于吴某提出的李某侵害了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北京四中院法官提醒,网络用户将个人纠纷曝露在公共网络空间后,时常会产生肖像权、名誉权侵权的法律风险。对于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了肖像权的消极权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作为普通群众,肖像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同样可以起诉维权。
法官进一步提醒,借助网络的力量曝光他人的时候,可能会给他人造成远超过纠纷本身的损害后果,若不注重对他人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非法途径以“曝”治“暴”,不仅无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更有可能从“受害者”变成“施害者”,为自身的侵权行为付出额外代价。
上游新闻记者 汪璟璟
编辑:赵蕾
责编:郎清湘
审核:阮鹏程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