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该保险,20年交30万,到被保险人五六十岁保险账户里面可以达到几百万……”生活中,你有没有被保险员的这些宣传所吸引,从而下单?中途申请退保时,你又拿回了多少保费?
今(28)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发布首批保险纠纷诉源治理典型案例,内容涉及“保险空白期”内保险责任认定、保险免责条款效力、退保责任承担等。
交费12万余元退回1.9万元
(相关资料图)
2008年10月,一名保险销售员向胡女士推销保险。当月,胡女士为儿子投保,并签订了相关的投保单、提示书等。根据保险约定,胡女士的交费年限为20年,年交保费1.5万余元。
胡女士先后交了八次保费,合计12万余元。2018年1月,她要求退保。然而,让胡女士没想到的是,她只退回现金价值近1.9万元。
事后,她找过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过投诉,但是依旧没能退回所交的全部保费。
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后来,胡女士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6.8万余元。
庭审中,胡女士表示,当初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告知她购买的主险每年只需存入1.3万余元,交足20年到被保险人五六十岁时就会有几百万元收益,这明显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属于欺骗行为。她也因购买该保险而遭受损失。
保险公司则辩称,在原告购买保险时,公司已通过书面方式将保费信息、保障范围、保单信息告知原告,并进行了确认,购买该保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庭上,双方就是否存在销售误导行为、诉讼时效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保险公司、投保人被判各担责50%
法院审理认为,胡女士为其未成年子女向保险公司投保案涉人身保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该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销售人员存在向投保人夸大保险收益等行为,该行为对于投保人订立合同会产生一定的误导,即便在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保险人也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阅读并签署投保单、提示书以及接受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后仍轻信保险销售人员的宣传,其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故该院酌情确定保险公司承担50%的责任比例,其他损失后果由胡某自行承担。胡女士已付保险费12万余元,扣除保单贷款、生存保险金及利息、红利后,剩余5.6万余元,保险公司应返还保费2.8万余元,减去其已支付的现金价值,还应向胡某支付9000余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一中法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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