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7)日上午,渝北区洛碛小雨不断,却有不少市民冒雨前去当地农贸市场,不为买菜,只为旁听一场发生在他们身边的火灾案。
两小孩引火致6个门市财产受损
(资料图片)
今年2月26日下午5时许,七岁的陈某和六岁的周某在渝北区洛碛镇农贸市场用打火机将纸块点燃,在不顾路人反对的情况下,将卷帘门抬起,并从夹缝中将燃烧物扔进门市内,进而引发火灾,最终导致农贸市场内6个相邻门市的财产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
当地消防部门及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在维护现场秩序安全的同时,火情迅速得到控制。
本案发生后,两小孩的父亲与受损门市经营者进行了协商,最终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赔偿协议。
为此,6个门市的经营者及农贸市场的所有者,共计七人分别将陈某、周某,以及两孩子的父亲周某贵一并告上了渝北区法院,要求其对财产损失及停业损失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共计6万余元。
监护人对赔偿有异议
庭审中,在听了原告的诉求后,周某贵表示,火灾发生的时候,他正在上班中。两孩子犯下过错,确实是自己的监管不力,给几位经营者带来了损失,表示抱歉,也说声“对不起”。
同时,他也认为,农贸市场存在自身的安全消防设施不全等问题,对原告们提出的赔偿金额,他表示有异议。
现场,双方围绕损失的财物,农贸市场是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等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庭审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案件未当庭宣判。
法官以案释法为旁听市民普法
“父母,是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在平时的生活中,要照管好自己的小孩,在保护小孩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犯时,也要切实保障小孩不要去做危害他人权益的事情。否则,一旦给他人造成损害,作为监护人的父母要承担赔偿责任。”
现场,主审法官通过以案释法,为旁听市民进行普法。
主审法官称,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片面强调保护自己的小孩不受他人侵害,却误认为小孩不懂事、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危害,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与父母无关,从而放松对孩子的照管,这些错误认识与法律规定是相悖的。如果本案被告家长,对孩子尽到了监护照管,在孩子点燃纸壳时就立即制止,那么悲剧就能有效避免,自己也不会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今天的案件,因火而起。我们在生活中,一定要注意防火。”主审法官还介绍,过失引起火灾,如果是16周岁以上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不仅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注意防火。
“受教育了。”现场,市民们纷纷表示,这案子有教育意义,生活中自己一定会看管好家里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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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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