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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精选:北京三中院:涉股东责任承担案件数量增加,代人持股不能免责

2022-08-31 17:39:19   上游新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投资入股而有了股东的身份,作为公司的权利人和出资人,股东除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外,法律也规定股东具有出资、清算、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等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即为股权投资设置了“红绿灯。

▲公司类案件中涉股东责任承担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图片来源/北京三中院

8月30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了解到,就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纠纷案件来分析,发现此类案件数量、范围、种类及复杂程度不断增加;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背景下,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增长明显;案件形式以公司债权人起诉股东为主,股东承担责任形式多样,案件中以现股东承担责任为主、原股东担责时有发生,名义股东是对外承担股东责任的直接主体、代他人持股也不能免责。


【资料图】

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针对2017年至2021年该院审理的不同案由对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做了总结。该院判决的案件中,股东承担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向公司承担补足差额、返还出资,同时还可能要赔偿利息损失,以及被限制股东权利及股东资格被除名等。

在该院判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股东承担责任形式比较多样,包括未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的清算责任,因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偿赔偿责任,滥用股东权利被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显著增长。图片来源/北京三中院

北京三中院判决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股东承担责任形式主要为赔偿公司损失,返还侵占的公司款项或财产;而在判决的清算责任纠纷案件中,股东承担责任的主要形式为就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判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而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因出资瑕疵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

薛强表示,在近5年审结的判决股东承担责任的143件公司类案件中,绝大部分都是由公司现股东承担责任,其中涉及原股东承担责任的案件9件。在判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大部分也是由公司现股东承担责任,其中涉及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包括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以及担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期间,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等。

北京三中院分析称,在商业实践中,基于隐私、交易成本、规避法律政策、关联交易等因素,股权代持行为较为常见。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通过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名义股东行使股权,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但是此约定属于双方之间内部约定,仅仅在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该院民六庭庭长陈锦新对公司股东给出提示与建议:作为公司股东,为避免承担有限责任以外的其他法律责任,在公司设立、经营、清算、注销以及股权转让等各环节均需理性识别法律风险,做好防范。他还总结股东在公司具体管理中需要注意的四点,首先是合理安排注册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其次要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再次要主动参与公司治理,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最后是股东要谨慎受让、代持股权,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上游新闻记者 汪璟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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