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幸福万家超市收到赣州市章贡区法院发送的行政判决书,章贡区法院认为,虽然原告销售的甜酒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原告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而且是第一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观上没有故意,能配合被告执法,因此,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应不予行政处罚。最终判决撤销了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作出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涉案的蜜蜂牌甜酒饼。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据此前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刊发的《卖甜酒饼被举报“三无产品”,江西上犹超市赚一毛五被罚5000元》报道显示,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幸福万家超市销售一款“蜜蜂牌”甜酒饼因包装标识问题被举报,2022年4月12日,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超市构成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标注虚假内容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0.15元,处罚计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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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期限内,幸福万家超市将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并由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5日,原告属于经营者李庆鸿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原告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12月18日,原告从南康区唐江镇的经营者处购进标示为江西红星酒饼厂的甜酒饼20包,购进价格为0.85元/包,没有索证索票。该甜酒饼包装标签表示有“强身健体,是产妇的滋补佳品”的词语,标签上没有载明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2021年12月19日,原告以1元/包的价格销售了1包甜酒饼给一消费者,该消费者购买后发现该甜酒饼包装标识问题,向原告协商要求退赔,双方未达成一致,遂向被告举报。2021年12月20日,原告将剩余的19包退回至供货者,退货过程未开具任何退货票据。甜酒饼的货值额20元,原告获得违法所得0.15元。
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属于履行市场监管管理的行政机关,对于市场经营者实施违法行为依法有权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虽然原告销售的甜酒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和上述法律规定,原告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而且是第一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观上没有故意,能配合被告执法,因此,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违法行为应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原告停止销售,依法没收违法商品,对原告进行批评教育。
章贡区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2日向原告上犹县幸福万家超市作出的(赣上)市监(食)处罚【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5000元的决定,诉讼费50元由被告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在赣州当地从事米酒酿造行业的陈先生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提醒酒饼生产厂商对产品包装(含宣传)进行规范,而不是针对酒饼的生产工艺或者销售方,一罚了之。
截至发稿时,记者了解到,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向上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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