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男子唐某拿着真实的借条,起诉男子许某借走他的7万元没有偿还,要求宜兴市人民法院判令许某还钱。没想到法庭上许某出示的关键证据却让事情反转,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这其实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7月22日公布的一起虚假诉讼罪典型案例。7月23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采访了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他对本案进行了专业解读。
债务还清后被起诉
【资料图】
据江苏高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介绍,这起虚假诉讼的由头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2008年8月,唐某曾以较高利息,分两次借给许某7万元用于工程的资金周转,每次借款许某都出具了借条;2009年1月-4月,许某向唐某归还了现金6万元,许某每次还款时都要求唐某出具收条;2009年11月,许某将最后一笔15000元现金还给了唐某,唐某出具了收条以及之前总金额为7万元的两张借条。
在许某向唐某偿还了总共75000元现金后,实际上他们的借贷行为就已经完成。可是唐某却不够“厚道”,他交给许某的借条实际上是复制品,真正的原件却被他悄悄藏了起来。
一晃十多年过去了,2020年,经济状况不如往日的唐某偶然碰到许某,突然想起借条原件还在他手里,于是以利息尚未还清再次向许某索要钱财。
许某严词拒绝后,唐某仗着持有借条原件,到宜兴法院发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许某向其归还借款7万元。
收条成关键证据
明明连本带利还了7.5万元,却被唐某起诉,许某在收到宜兴法院应诉材料后感到很奇怪。万幸的是,许某是一个做事情有条有理的人,他没有弄丢2009年唐某出具的收条。
在一审当中,许某出示了收条,并借此证明自己早已还清了债务。看到收条后唐某自知理亏,连忙表示要撤回起诉,不过此时已经悔之晚矣。
宜兴法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依法驳回了唐某的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当地公安侦查,随后唐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予惩处。
最终,宜兴法院对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唐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线上借还多加几个字
对于唐某的遭遇,张公典律师介绍:“2015年《刑法修正案》就增设了虚假诉讼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所以本案中唐某的行为是隐瞒了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构成虚假诉讼罪是准确的。”
许某能够胜诉,张公典提醒,收条起到了关键作用。许某如果弄丢了收条,就很难证明他完成还款,可能唐某就得逞了。他建议民间借贷最好是网上转账,转账时备注借款多少元、还款多少元,借款还清后双方最好当面及时销毁借条、欠条等借款凭证。
类似唐某的这种借贷纠纷,重庆也曾发生,张公典介绍:“我曾办理了一个类似的案子,我的当事人是被告,他和原告本身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可原告却利用双方的转账记录伪造了一张假的借条,声称给我的当事人打的款是借款。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后,我果断让当事人报警。对方听说报案后就主动撤诉了,原告的行为其实也是虚假诉讼。”
通过这些有关虚假诉讼的案件,张公典律师提醒:“虽然不是所有的虚假诉讼行为,都能上升到虚假诉讼罪,但是在诉讼中编造一些事实的虚假诉讼行为,还是会被法院惩处的。一般法院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陈述等行为之后,除不支持其诉讼主张外,还会对当事人进行训诫,严重的还会处以罚款;检察院的专门部门,也会检查、监督案件中存在的虚假诉讼问题,追究相关的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赵映骥 实习生 彭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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