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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

2022-05-12 14:10:05   中国消费者报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年初施行,《规定》中明确,从今年5月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

2021年12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旨在提高儿童化妆品辨识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规定》明确,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

此外,《规定》还明确,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针对一些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在推销产品时,将“小金盾”标志与获得国家审批、质量认证等宣传用语相挂钩,有意混淆“小金盾”标志涵义的行为,国家药监局提醒消费者,化妆品包装上标注“小金盾”,仅说明该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不代表该产品已获得监管部门审批或质量安全得到认证。(记者 孟刚)

标签: 国家药监局 儿童化妆品标签 不得标注 食品级等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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