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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公布知识产权案典型案例:美团、饿了么不正当竞争手法曝光

2022-04-25 14:47:19   上游新闻

通过调高费率、置休服务(关店)、设置调高起送金额、调高配送费、缩小配送范围等手段,迫使商户只能与一家外卖平台合作,美团、饿了么“二选一”的违规行为一直备受关注。

4月25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浙江省高院、江苏省高院公布的2021年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看到,美团、饿了么互诉案件均被列入两省典型案例。两省高院在裁判要旨中提到,美团、饿了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领域商业道德,剥夺了平台内商户的自由选择权,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损了社会福利,破坏了开放、共享、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饿了么、美团两大电商平台的诉讼庭审现场。图片来源/浙江高院

强迫商户选择,美团与饿了么互诉

2019年9月5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饿了么)起诉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团)、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以下美团金华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立案。

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江07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团公司通过调整收费优惠比例的方式,迫使商户与“美团”独家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不允许附加“美团外卖”服务和不签协议等方式,迫使商户签署只与“美团”进行外卖在线平台合作的约定,以排除商户与原告等同行业竞争者的合作;通过强制关停与“饿了么”有合作关系的商户在“美团外卖”的网店并停止客户端账户使用的方式,迫使商户终止与“饿了么”平台等同行业竞争方合作的行为,本质上构成一种排他性交易,究其本质,这种差别性待遇显然是平台用于锁定外卖商户、排挤其他平台的手段。美团金华分公司用种种不正当方式限制、阻碍商户与其竞争对手交易,排挤竞争,这不仅扰乱了公平、有序、开放包容的互联网竞争秩序,且严重损害了饿了么的正当权益、商户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1年2月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美团赔偿饿了么经济损失100万元的判决。美团和饿了么上诉后,2021年,浙江省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在近日最高法公布的《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该案件也成为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

就在饿了么起诉美团后不久,美团也以同样的理由,将饿了么起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饿了么通过关闭店铺的技术手段,强迫商户关闭“美团外卖”平台服务,影响了商户和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妨碍了美团合法提供的“美团外卖”正常运行,损害了互联网竞争机制、扭曲了竞争效果,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法院直接查明被强制独家交易的商户为1家,且其商铺在关闭后24小时内被恢复,侵权行为影响有限,最终作出饿了么赔偿美团8万元的判决。上诉后,浙江省高院维持原判。

此外,在江苏高院公布的2021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也同样将饿了么起诉美团案列为典型案例。据淮安中院(2019)苏08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美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饿了么平台352243.5元。上诉后,江苏省高院维持原判,该案也是江苏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外卖平台“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

▲浙江省高院通报2021年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情况。图片来源/浙江高院

不正当竞争手法曝光,均存在强迫行为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两省法院公布的判决书等内容注意到,美团、饿了么均存在通过调高费率、置休服务(关店)、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手段,迫使商户放弃与其它外卖平台合作的行为。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江07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中提到,2016年10月25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美团金华分公司存在违规行为,调查中认定其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调查中,美团金华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称,“美团”有手机客户端和电脑网页,但都是同一平台,具体业务可分为外卖和团购;“合作承诺书”作为商户签订“商户入驻服务合同”时的补充约定,用于强调商户须与“美团”独家合作,但非每个商户都会签,具体怎么签由业务员把握;“合作承诺书”内容为“经协商,甲方同意双方合作期只与乙方进行本合同相关或相似的合作”,“合作承诺书”还规定了违约惩罚;商户签订独家协议后,就收取8%的优惠服务费,如商户违反该约定与竞争对手合作,则会收取13%的服务费。如果商户选择与“美团”独家合作,但又与其他外卖平台合作,首先会与商户协商,协商不成,该商户在“美团”上的网店就会被关停,直至确认商户取消与其他平台合作,网店才得以重新上架。和商户签订独家条款是根据总部的要求,就是为了和其他平台竞争。

此外,商户还可以在交纳一定费用后,参加“推广通”活动,用了“推广通”的商户能够在排名在不用“推广通”的商户之前,也能在消费者搜索时,获得更高的排名,更容易被选择。

曾与美团合作的一家商户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其经营的店铺主要从事餐饮外卖业务,美团业务员要求只能与“美团”合作,不得和“美团”的竞争对手合作。该商户与“美团”签订了独家协议,但协议并未约定如违反独家条款,商户在“美团”上的网店就会被强制关停。与其它外卖平台合作后,该商户在“美团”上开设的网店被强制下架,于是该商户不得不清除了在其它平台上的相关网店信息,在美团业务员确认后,其在“美团”上经营的网店才得以重新上架,业务员还要求该商户提供其它外卖平台上的账号和密码。多名商户也表示,确实存在独家和非独家服务费不同的情况。

针对该行为,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美团金华分公司在经营中,利用签订协议和“合作承诺书”的方式,约定如果入网商户只和其独家经营将享有服务费价格优惠,优惠后为2%(具体依照商家经营范围不同而各有不同),如果商户违反约定,不和其独家经营而和其它“经营相同或近似业务的服务平台”开展经营,其会将服务费收费标准调高至6%(具体依照商家经营范围不同而各有不同),该行为存在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阻碍他人与竞争对手正常交易的情况。

同时,美团金华分公司负责外卖的部门,还存在业务员通过不允许附加美团外卖服务、不签协议等方式迫使商家签署外卖服务合同中选择“只与乙方(美团外卖)进行外卖在线平台合作”的行为,属于胁迫他人放弃与竞争对手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金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美团金华分公司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饿了么温州分公司于2019年在温州地区通过与商户洽谈独家战略合作业务,并承诺给予优惠的方式,要求商户关闭美团外卖平台的业务。被拒绝后,强制关停商户在“饿了么”平台的网店,在该店投诉后才予以恢复上架。

对于美团、饿了么的上述行为,两省法院认为,两者的服务对象均为对餐饮配送有需求的消费者和商户,双方在争夺商户、消费者的过程中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而商户数量直接影响到平台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经营利益。网络平台经营者为获取独家交易机会,综合运用调整收费优惠比例以及不允许附加服务、不签协议、强制关停网络店铺等惩罚性手段,诱导、强迫平台内商户不与其他平台合作,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领域商业道德,剥夺了平台内商户的自由选择权,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损了社会福利,破坏了开放、共享、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0、2021年江苏省新收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地区分布。图片来源/江苏高院

江浙两省涉技术类案件增幅明显

除以美团、饿了么互诉为代表的外卖平台案例外,江苏、浙江还公布了短视频、商标等部分涉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同时公布了2021年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情况。

浙江省高院表示,2021年,浙江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6292件,审结25558件。全省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收案量已连续三年负增长,从2018年的28276件下降至2021年的23635件,降幅达19.64%。2021年,全省刑事一审案件收案量505件,同比增长6.54%。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收案量35件,同比上升9.38%。

从案件类型看,浙江省民事案件中著作权案件数量下降,但占比仍最大,技术合同案件和特许经营合同案件同比增幅最高。在刑事案件领域,商标类案件占绝对多数。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商标及专利两类。

从判决赔偿数额情况看,浙江省知识产权案件判决赔偿总额10.55亿元,平均判赔额17.84万元,其中判赔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共123件,同比上升35.77%。

与浙江省不同,2021年江苏省各级法院受理与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均大幅上升。据江苏省高院公布数据显示,2021年,全省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5878件,同比上升44.27%,其中民事案件35034件,刑事案件710件,行政案件134件;审结29441件,同比上升41.14%,其中民事案件28792件,刑事案件542件,行政案件107件。

从案件类型来看,江苏省涉著作权、商标权纠纷占比遥遥领先,竞争类、技术类案件增幅明显。在新收的28812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涉著作权纠纷12582件,同比增长66.89%,占44%;涉商标权纠纷11304件,同比增长51.69%,占39%。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纠纷524件,同比增长50.14%。涉技术类案件2868件,同比增长29.2%。涉植物新品种案件75件,同比翻一番。

此外,2021年,江苏省涉互联网领域新类型纠纷频发。涉及如微信账号交易侵权性质认定、3D模型文件作品认定及演绎者的权利边界、强制“二选一”等新类型纠纷开始出现,涉短视频作品侵权纠纷持续增多。2021年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4397件,同比增长124.11%。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标签: 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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