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全部购房款后,房屋出卖人却因债务“失联”,购房人不仅没有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还发现该房屋被抵押了。购房人还能顺利拿到房产吗?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件吧!
2016年6月,张某与温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按照约定向温某支付20万元购房款后,张某于2016年7月搬至该房屋入住至今。因温某在出卖房屋后“失联”,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张某入住该房屋的第四年,却收到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这时,张某才知晓,原来早在2016年张某向温某购买房屋后不久,温某因欠文某借款,便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文某,双方还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张某认为,温某向其出售房屋后,温某因向文某借款而用该房屋提供抵押时,告知了文某该房屋已出卖给张某并收受购房款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温某与文某二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损害了张某的利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温某与文某的抵押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在明知温某已将房屋出卖给张某的情况下,温某、文某依然就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二人实施的房屋抵押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串通行为、结果上损害了张某的利益。为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温某与文某的抵押行为无效。
一审宣判后,文某不服向重庆二中法院提起上诉。受案后,承办法官经询问审理,发现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温某、文某实施了恶意串通行为,温某与文某之间的抵押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张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在询问审理过程中,法官也了解到,温某因欠债太多,早已不知所终。张某今年已60岁,没有固定收入,辛苦一辈子就买了这一套房子,一旦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文某将申请执行该抵押房屋,张某不仅没有容身之所,其也无法向温某追回已支付的购房款。
庭审结束后,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对张某、文某进行调解。今年4月,两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代温某支付8万元,文某不再对该房屋申请执行。
两人达成和解后,法官还提醒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解除房屋抵押登记。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向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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