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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给这家企业老板单独讲讲《劳动法》

2022-04-22 14:20:34   上游新闻

据上游新闻报道,4月21日,河南商丘一网友爆料称,自己发朋友圈 “羡慕人家工资按时发放”,同事评论“我也羡慕”,两人竟被公司开除,在网络引发热议。对此,康宁医养中心发布通报称,两名医务工作人员私自在朋友圈乱发内容,对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工资结清,予以开除。据自称康宁医养中心负责人回应称,确有其事,“拖欠工资属于公司正常现象”。

这家企业“负责人”所言,真是“活见鬼”,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随意开除员工也是违法行为,还振振有词地说“拖欠工资属于公司正常现象”。如果违法行为都“正常”的话,这家企业还真“不正常”了。

据天眼查数据显示,康宁医养中心所属的雎县康宁医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2017到2020年连续4年的年度报告中,社保信息各项均为0人,公司自身风险181条,天眼风险将该公司标注为“高风险”。这样一家连社保都不为员工缴纳的企业,做出随意开除员工的行为还会让人觉得“异常”吗?

首先,拖欠工资涉嫌违法。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并指出对于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所欠工资总额的50%-100%予以补偿”,并可以追偿补偿金。企业确实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支付的时间也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员工朋友圈所发信息,只是表露一种心境或情绪,并未指名道姓,也非在公共平台上发布诽谤侮辱性言论,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对相关人员的一种委婉、善意提醒。基层员工养家糊口全靠工资,一旦工资拖欠很可能捉襟见肘,入不敷出。有格局的领导,应该从善如流,多为员工考虑,解决员工关切,这样才能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团队凝聚力,而不是以此认为“员工没有集体性和凝聚力”,开除了事。

第三,员工和企业签订有劳动协议,即便开除,也要有正当理由和程序。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据媒体最新报道,被开除员工已向雎县人社局反映情况,对此,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立案调查。我们希望,调查不仅仅限于违法辞退,还应调查该企业拖欠工资的过往,包括时间长度、有无与员工协商以及向主管部门报备与否。此外,还应深挖其社保参保多年“裸奔”的原因,唯有让其身撞法律南墙,才能明白在法治社会说出“拖欠工资属于公司正常现象”是多么可悲可耻可笑!

由此看来,有必要给这家企业老板单独讲讲《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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