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量6000份,评价2000条,这是某购物平台上一家自制内蒙古风味羊肉肠店的业绩。然而,记者在商品详情页面却查不到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信息。(4月13日《法治日报》)
近年来,自制食品药品在网络上盛行,走俏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网络自制食品药品种类也从咸菜、腊肉、香肠、腐乳到果酒、罐头、饼干、月饼和糕点,再到减肥酵素、压片糖果、中药茶饮等。而且,网络自制食品药品往往被商家打上“纯天然”“无添加”“手工制作”之类标签,深受消费者青睐,特别是对年轻人有很强的吸引力。《中国青年报》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78.6%的受访者买过网络自制食品。
但与此同时,自制食品药品的商家无生产经营资质、无相关标签等问题被频频曝光,网络自制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引起了大众的质疑和担忧。从法律角度说,网络自制食品药品不是法外之地,商家在朋友圈无证销售自制食品药品,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家在网络上销售自产的米面瓜果蔬菜等自产农副产品不需要进行登记,但如果是售卖经过加工的果酒、罐头、腊肉、香肠、月饼等自制食品,必须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生产、经营食品的资质许可。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商家无证销售自制中药茶饮,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严重的话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销售自制食品药品的商家,监管部门不能手软,应当依法惩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无小事,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命健康。实际上,这些年来,一起又一起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就一次次地说明,食品药品安全不能指望商家自律,关键要靠强有力的监管来保证。
为保障网络自制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医疗卫生等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对网络自制食品药品的监管,让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到位,终结网络自制食品药品监管的真空状态。
一方面,职能部门要跟上互联网时代步伐,提升执法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将网络自制食品药品纳入到监管范围之中,并加大抽查、巡视力度。
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加强对平台进行监管,倒逼平台负起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好对商家的资质审查义务,及时将无证、少证商家清扫出去。《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只有相关部门以及平台加强监管,才能守护好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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