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实现两地政策协同,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调整部分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拟对我市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后,我市车船税政策将与四川省保持一致。主要调整内容:
将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10-19人)车船税年基准税额调整为480元;将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车船税年基准税额调整为540元。
对我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运营资格;
(二)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三)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四)供公众乘用;
(五)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对我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65号)中涉及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的年基准税额,以及重庆市涉及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减免政策按此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已按原政策缴纳2022年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公共交通车船车船税的,可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部分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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