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过世时,弟弟不向两位姐姐报丧,墓碑碑文也没有她们的姓名,其行为可行吗?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法院认定弟弟的行为侵犯了两位姐姐的一般人格权,判决其向她们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为父母重立墓碑、另撰碑文。
杨某、成某夫妻曾生育两女一子。其中,两个女儿常年在安徽滁州生活,儿子杨某某在重庆潼南生活。
自1993年起,杨某、成某夫妇随两个女儿一起生活,直到2017年11月才回到潼南跟儿子一起生活。
次年1月 ,杨某去世。在料理丧事过程中,姐弟三人产生矛盾,以致关系不和。
2020年1月,成某去世,杨某某未通知两位姐姐奔丧。当年3月,两位姐姐返回潼南,发现母亲已经安葬,并且发现父母的墓碑碑文都只有杨某某及其家庭成员姓名,而无她们两人的。两位姐姐一怒之下把弟弟告上了潼南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某赔礼道歉、重立墓碑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人过世,奉告远方亲朋悼念追思,系传统丧葬习俗,也是树立良好家风、家庭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杨某某作为直接赡养母亲的子女,应及时向胞姐报丧。料理丧事,送别老人,系子女孝道的应尽之责,而杨某某两位姐姐未能参与丧事,实是人生憾事,难以补救,应当归咎于杨某某一方。
关于墓碑碑文,杨某某并未征求两位姐姐的意见,仅有杨某某家庭成员的姓名,不符合本地丧葬习俗,也对两位原告造成心理伤害。
为此,法院认定杨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两原告的一般人格权,判决杨某某就报丧、碑文事宜向两原告赔礼道歉,为父母重立墓碑、另撰碑文(碑文应当符合本地风俗习惯),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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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并对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抽象人格权。
本案所涉及报丧、碑文落名等权利并非生命权、身体权等具体人格权,但杨某某的行为造成其胞姐不能参加亲人的丧葬、祭奠,未给予她们最基本的尊重,严重侵害了她们人格尊严,故认定杨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胞姐一般人格权。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周致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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