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已于3月30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无论是在重庆,还是在四川,个人乘坐火车的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规定都是一样的。”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邓炳国介绍,这是川渝协同立法的第三个项目,两地条例在管理规范、执法要求、条文内容方面都基本保持一致。
铁路规划控制线内不得擅自新建建筑物
邓炳国说,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强化了建设环节的铁路安全要求。
首先,条例明确了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和管理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划划定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规划控制线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同时,条例明确了铁路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风险评估。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研阶段对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构)筑物、其他设施的安全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报告采取相应措施。
条例还明确了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地方铁路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市、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权限加强对地方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铁路两侧各五百米内禁止擅自飞无人机
“条例还规范了铁路沿线的生活生产活动。”邓炳国说,条例对危险性大的行为作出禁止。比如,在既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堆放弃土、垃圾以及柴草、秸秆等可燃物或者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修建水塘、改变汇水河道等行为。
另外,条例提出,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水危害铁路安全,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的范围内放飞鸟类、升放低空漂浮物体或者擅自升放低空飞行物体。
条例规定,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水、危害铁路安全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的范围内放飞鸟类、升放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体,擅自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最高罚2000元
条例还明确了禁止实施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攀爬铁路线路设施设备,击打铁路行车设施设备;
(二)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
(三)擅自跨越铁路线路或者进入其他禁止通行区域;
(四)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乘务室等工作区域或者设备管理、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五)殴打、谩骂、侮辱铁路工作人员;
(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七)围堵列车、阻碍发车等影响列车正常运行;
(八)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使用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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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两地协同立法同步施行并统一处罚标准
“这是深化川渝协同立法的又一次成功实践。”邓炳国表示,铁路安全立法是川渝协同立法的第三个项目。
川渝地区铁路同属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管段范围,亦属成都铁路监管局监督管理范畴,同时,在安全管理上面临的问题具有一致性。基于以上因素,两地人大共同确定将铁路安全立法作为协同立法项目。
本着“立法文本协商起草、立法程序同步推进、立法成果共同运用、法规实施联动监督”的精神,两地人大深度协同联动。在立法进程上,两地法规同步起草,同步提请各自常委会一审、二审通过,并同步施行。
在工作机制上,两地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共同参与调研,共同研究协同立法的重要制度和重大问题。两地形成阶段性文稿后,通过各种方式先后13次从工作层面交流修改意见。
“条例施行后,个人乘坐火车无论是在重庆还是在四川有违法行为,处罚的标准都是一样的。”邓炳国说,在法规文本上,两地不仅在管理规范、执法要求、条文内容方面基本保持一致,还专门规定了川渝铁路安全协作的具体工作机制。同时,根据各自实际又保有差异。
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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