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事件引起社会各方广泛关注。
受害储户们在多次与中国工商银行沟通和向相关部门的反映后,银保监局也对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异常资金支付业务核查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案件开庭前工行也曾向一位储户给出“三年后再还本息”的解决方案,但受害储户拒绝接受,希望立即拿到现金。
“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引发舆情后,3月18日,工行南宁分行回应公众称,司法机关认定工行南宁分行原高管梁建红的犯罪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此前,梁建红是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原经理,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此案关键人物梁建红。图片来源/受访者
目前,经统计此案共有18名受害者的1.2亿元资金受损。受害者段女士对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说,工行回应社会关注后,她再次找到工行南宁分行,但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工行工作人员称4月2日再作回复。
存在工行的100万不见了
段女士损失的存款也在这1.2亿元之中,她对上游新闻记者说:“2019年,一个邻居给我介绍,说工行推出了一个大额存单业务,他有亲戚在工行任高管,其实说的就是梁建红。对方说利息比较高,很安全,是做定期,而且是自己存,存单也拿在自己手上,这样我才去存的。”
大额存单有50万,100万等多种整数定额。关于大额存单的收益,梁建红向段女士介绍,比如100万短存3个月,除了可以获得正常的1.54%利率外,梁建红还约定会支付额外的贴息6万多元,她称这部分是向工行贷款的企业给的贴息。在具体操作上,银行存单上的利息要在3个月后随本金一起回到借记卡中,而贴息则由梁建红在存款期满15天后私人转账给她。
虽然她对工行有足够的信任,但还是抱着谨慎的态度先小试一笔。段女士说,她随后去工行南宁分行枫林支行存款50万,梁建红处理了她的存款。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段女士存款后拿到的证据并不是存折也不是银行卡,而是一张纸质的定期存单,手机银行也无法显示该独立账户。段女士存入大额存单时,并没有收到任何短信和电话通知,网上银行也没有金额显示。
3个月期满后,段女士去工行南宁分行衡阳支行办理50万元取款业务,工作人员将本金50万元及利息转入到了段女士的工行借记卡中,她同时也收到了梁建红转来的3万多元贴息。
第一笔50万元存款安全后,段女士拿出更多的资金进行定存。“2019年4月9日,我取出了第一笔50万元的存款,马上又在这个柜台做了一笔100万元的存单,存期为3个月,到期利息是3850元。”段女士说,在她存了100万元后的第15天,约定的6万多元贴息进入了借记卡中,现在她损失的就是这100万元及利息。
2019年5月23日,梁建红被拘留的第二天,段女士和其他受害者接到了警方通知,储户们来到工行南宁分行才知道手上的存单是假的。此后,受害者们建立了维权群,经统计18名受害者有1.2亿元无法兑现。
▲受害者经梁建红办理的“大额存单”。图片来源/受访者
有幸运储户成了“漏网之鱼”
在银行存钱,经手人也是银行的人,钱咋就不见了?在该案一审法庭上,段女士对法官表示,此前她并不认识梁建红,是因为完全相信工行,才选择在工行存钱的。
包括段女士在内的18名受害人,从此走上了讨钱之路,至今已有2年多。段女士说,她自己找过工行十余次,也向当地银保监局反映和举报过多次。去年工行曾经一度口头给予承诺:三年以后连本带息还给段女士。但段女士并不认同该方案,她希望的是能把钱立即取出——她已不再信任这家银行。
也有储户是这场骗局的“漏网之鱼”。段女士回忆,第一次开庭时,有律师告诉她,有储户存款时被当场发现是假存单,就在网点里大闹,随后梁建红把钱还给了他,事情也就平息了,但此后梁建红仍继续作案。知道这个消息后,段女士更加气愤——为什么作假已经被工行发现,却没有阻止她继续作案?
其他受害者的遭遇和段女士均有类似之处,不同的是有的受害者发现时梁建红已经案发,有的受害者刚存钱就发现了自己的钱不翼而飞。比如2018年12月7日,受害者徐先生的两笔存款在梁建红操作结束后,他让财务拿两个存单去工行核验,在网点马上发现存单系假存单,徐先生立即报警。
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被驳回
受害储户们现在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存款和利息什么时候才能拿回来。为了拿回资金有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但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则,都被法院驳回了。
受害者邱女士曾在2019年起诉工行南宁市民族支行及枫林路支行,要求被告赔偿存款本金500万元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17875元。邱女士在起诉书中表示,2019年3月7日,基于对银行的信任,邱女士在工行民族支行柜台上将自己的工行卡中的500万元办理了工行的大额定期存单,该支行也向邱女士出具了一张工行回单凭证和大额定期存单。该凭证及存单均载明了邱女士存款的金额、存入时间、利率及到期利息等。案发后,邱女士曾多次找工行理论,希望将款项追回,但被告知其款项无法追回。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于是青秀区法院驳回邱女士的起诉,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邱女士不服,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2019年10月29日,南宁中院认定邱女士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此后,邱女士向广西高院提出再审,2020年10月14日,广西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受害者们统计的部分“大额存单”目录,其中标着转进账户和转出的时间。 图片来源/受访者
银行前高管被判无期徒刑
梁建红本人在一审法庭上供述了自己的犯罪动机。她称自己由于家庭变故,想在工作之外找一些投资渠道赚取更多额外收入,于是从2011年11月就开始找亲戚朋友借钱。
到2018年初,她每月需要支付大约450万元利息,而所投资项目又都处于亏损状态,无法找到更多借款,于是产生了窃取客户存款的邪念。梁建红在工行从最基层的柜员起步,所以对工行的整个运营系统和操作都了如指掌,这也给她的犯罪带来了便利。
2019年5月21日,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的私人助理时某向警方自首,承认在梁建红的授意下多次伪造大额存单,用以调换储户真实存单,然后将储户的钱悄悄转走。次日,梁建红被警方抓获,并被工行解聘。
2020年1月,南宁市检察院对梁建红等人提起了公诉。南宁市中院的刑事判决书上显示,检方指控梁建红、时某犯盗窃罪,梁建红、时某、黄某凤犯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于2020年1月21日向南宁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5月20日补充起诉,被告人梁建红犯集资诈骗罪,追加起诉被告人梁建红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2021年11月19日,南宁市中院一审判决,梁建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在诈骗罪方面,涉及一位被害人200多万元未归还;伪造金融票证方面,涉及伪造350份存单等银行票证;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面,涉及向4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合计约35.6亿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约1.5亿元;盗窃存单款方面,梁某共计窃取28人存单款约2.53亿元,案发后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当事人段女士等18名受害者的存款就在这1.2亿元之中。
经鉴定,梁建红、时某通过多次伪造大额存单,用以调换储户真实存单,然后将储户的钱悄悄转入梁建红控制的账户等方式,窃取被害人苏某、石某等28人存单款共计253360844.41元,在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但由于梁建红个人账户已经无钱可执行,受害者们的钱无法拿回。受害储户们的钱没有进入真实账户,又流入了哪里?关于这一点,法院判决没有详细说明。
被告梁建红之后提出了上诉,而段女士也不甘心,坚持向银保监局等部门反映。2021年,银保监局出具过一份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调查意见书显示,银保监局对办理涉梁建红案、代理支取存单业务的工商银行南宁分行辖属各支行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经查,在梁建红案件中,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在办理时被等人代理支取定期存单过程中,按规定履行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报告等职责,但未能及时识别代理人账户大额资金异动风险,对代理支取存单业务异常资金支付核查不到位,导致该分行未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已经依法对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异常资金支付业务核查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
段女士感到不解的是,银保监局已经认定工商银行南宁分行有异常资金支付业务核查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但为何不能起诉梁建红等人是职务侵占行为呢?
3月18日,工行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看到这个回应段女士于当日下午前往工行南宁分行再次要说法,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就此事无法作出回应,需要等到4月2日再作回复。
上游新闻记者 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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