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监管引发热议代表、委员及民主党派建言献策 对头部主播处罚将起到警示作用
近年来,网络直播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网络直播行业的一些乱象也不能忽视。网络直播数据造假、内容低俗;在直播打赏环节上的“网络行乞”等无底线行为;直播带货主播偷税漏税、虚假宣传、售卖假冒伪劣产品……
如何对直播行业进行有效监管?行业内涉及到的税收、打赏、处罚等问题的处理规则如何细化?
对此,北京青年报记者对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了采访,倾听他们的声音。
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
按直播内容进行分类监管
打赏可设“三天冷静期”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提出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网络秀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他建议,应进行网络直播的顶层设计,按直播内容进行分类监管。对部分八卦新闻网络直播、“纯颜值”直播和非专业“舞蹈”直播等,强制实施打赏冷静期制度,即打赏者在三天内可以无理由撤回打赏。对于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直播,应当封禁,并追究直播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责任。
行业缺乏
自检自净动力
肖胜方认为,网络秀场直播在给老百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发展乱象。同时,现阶段被寄予厚望的“未成年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虽然取得一定效果,但仍然存在不少缺陷。此外,成年人因盲目打赏,造成倾家荡产的悲剧也屡见不鲜,沉迷于网络秀场直播,致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的更不胜枚举。
综上,肖胜方认为网络秀场直播行业已经到了必须整治的程度,进一步加强网络秀场直播行业的监管和服务已势在必行。
肖胜方发现,网络直播的监管部门虽然众多,但从国家层面分析,国家仍缺乏对各部门的行政资源、信息、标准、责任、义务进行统一的顶层设计。直播平台作为商业主体,其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平台签约主播的打赏收入分成,对于一些“擦边球”违规内容也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肖胜方认为,有必要进行相应制度设计,对直播平台的行为进行刚性约束,以调动其进行行业自检自净的积极性。
根据直播内容分类管理
肖胜方建议,进行网络直播的顶层设计,根据直播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的网络秀场直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在直播内容监管上,肖胜方认为应将网络秀场直播划分成三种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类直播内容覆盖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直播者往往是某项领域的专家,以输出内容的优质性来吸引受众。肖胜方表示,如果主播要申请这类直播,应当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实绩证明等以供平台工作人员审核,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判断标准可以由有关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类直播则是“没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内容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直播”。肖胜方举例,这类直播包括并无“营养成分”的八卦新闻网络直播、并不具有专业技能的“纯颜值”直播、未接受过任何专业舞蹈训练却进行“舞蹈”直播等。
肖胜方认为,一类直播和二类直播的管理差异在于直播打赏限制,应从法律层面建立“二类直播打赏强制冷静期”制度,即打赏者在三天内可以无理由撤回打赏。为防止打赏者滥用强制冷静期制度,保障直播者的正当权益,有必要对强制冷静期制度作出一定约束,如打赏者在一定期限内,累计三次对同一直播者在冷静期内撤回打赏,可以视为恶意,对其从第四次开始的打赏不予撤回。
三类直播的认定标准是——“不但毫无价值,而且违背了法律法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直播”。肖胜方认为应当封禁,并追究有关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责任。
组建“网络直播监管平台”
肖胜方建议,成立互联网协会网络直播分会或者网络直播协会,参考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的设置模式,要求进行网络直播的平台和主播自动成为协会会员,遵守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他认为成立直播协会的益处是,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从大量繁琐、具体的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腾出大量的精力专注于网络直播的行业引导、价值观引导及违法违规处理中,效果更佳。
此外,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解决“案件执行难”的模式,建立由网信办、公安部、工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部门组成的“网络直播监管平台”,平台可设置在网信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网信办根据网络直播过程的违法行为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行为的性质,分别在平台上推送给各具体监管部门处理,并在平台上公示处理过程及结果,以充分发挥监管职能。(记者 刘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