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作为今年重点任务来抓,全力侦破拐卖积案,严惩一批拐卖犯罪分子,解救一批被拐妇女儿童,坚决铲除拐卖犯罪滋生土壤,建立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公安部要求,要集中摸排一批线索,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
3月4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专访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寻子网的创始人张宝艳,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满绣代表性传承人孙艳玲,全国政协委员、香江控股董事长翟美卿,“全国两会”期间,他们不约而同将从立法调整、防范措施、制度完善等方面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建议。
呼吁加重买卖妇女儿童量刑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满绣代表性传承人孙艳玲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针对买卖妇女儿童案件,处罚力度需要加重。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满绣代表性传承人孙艳玲。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孙艳玲说,当前《刑法》对买卖双方所规定的刑罚仍存在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拐卖妇女不但以牟利为目的,且常常是结伙、多次、流窜作案,更有强迫卖淫、强迫生育、强迫劳动、强奸等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在某些案件中正是由于买方在收买后长期实施强奸、强迫生育、强迫劳动、非法拘禁、绑架、残害等严重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无法逃脱的困境,因此买方社会危害性并不小于卖方,因此应与卖方一样同罪同罚。
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寻子网的创始人张宝艳长期工作在解救拐卖妇女儿童一线,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实际上伴有多种犯罪同时发生,给被拐妇女儿童家庭造成了长期的精神伤害,应该加重对买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量刑标准,建议参照绑架罪最低量刑标准,至少十年起刑。
▲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寻子网的创始人张宝艳。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张宝艳同时建议,买主量刑不应低于拐卖罪,而且应该重于拐卖犯罪量刑,“对受害人的侵害往往长期都发生在买主家。”
张宝艳说,我国刑法规定,最高诉讼时效为20年,但实际上,拐卖犯罪的危害是长期存在的,这一犯罪行为给受害家庭和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终生。张宝艳建议对拐卖犯罪分子的追责不应当受诉讼时效所限,而应该终生追责。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建议修改《刑法》,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罪名、罪状的表述及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提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肖胜方说,根据现行《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存在刑罚不平衡现象。现行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则将过不再追诉,这就意味着只要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终了后五年内没有被立案侦查的,“收买方”的行为将可能不再受到追诉,而这无疑将对被侵害的妇女、儿童造成严重打击。一旦“收买方”的犯罪行为因过追诉时效而不被处于刑罚,这样反而会让犯罪分子产生继续“收买”的想法,进一步滋长犯罪。因此,法律若将该罪的法定刑提高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更高,则相应的追诉时效也将被大幅度延长,这必然对打击犯罪行为有重大作用。
肖胜方说,将该罪的法定刑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提高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方面能使“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这组对合犯的刑罚更加均衡;另一方面,其最直接的效果即能以沉重的刑罚打击收买方,震慑犯罪,进而一定程度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只有减少“买方”需求,拐卖犯罪的利益链条方才容易被斩断。
建议将“拐卖”罪名调整为“拐取”
从立法角度看,肖胜方建议将“拐卖妇女、儿童罪”调整为“拐取妇女、儿童罪”;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调整为“收受被拐取的妇女、儿童罪”。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拐卖’和‘拐取’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肖胜方说,仅就“拐卖妇女、儿童罪”而言,该罪意味着“拐”“卖”都应当并重,行为上有时会被理解应同时具备“拐”和“卖”。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拐不卖,只起到运输、介绍、中转等作用;或者在极个别案件中,被拐卖者因某些客观原因自愿被他人“收买”。这些案件中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上都缺少“拐”或“卖”其中一环,但实践中均可能会被认定构成犯罪。因此,司法实践中使用“拐卖”一词不够周延,这样表述容易使人产生“有卖无拐”“有拐无卖”“有拐无获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误读,不利于法律宣传与法律适用。
肖胜方认为,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罪名、罪状的表述不仅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人格尊严,避免受害妇女、儿童被“商品化”,也能降低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危害的发生。
肖胜方说,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罪状中使用“买卖”性质的词语,会使“收买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物化被害的妇女儿童,让“收买者”天然地认为,自己对被害妇女享有类似“所有权人与所有物”的权利,进而诱发“收买者”对被害妇女的强奸、虐待、伤害、侮辱等行为。因此,用“拐取”替代“拐卖”、“收受”替代“收买”,可以更好揭露犯罪的真实面目、邪恶本质,久而久之也能降低犯罪的发生,也将更符合立法本意。
建议设立举报奖励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寻子网的创始人张宝艳建议,各地对辖区内来历不明的妇女儿童进行彻查,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持续进行,特别是对私自收留的精神病女性及聋哑女性,排查后把信息公开,帮助他们寻找亲人。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满绣代表性传承人孙艳玲建议,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乡村等各层面严格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杜绝性别歧视,让性别平等深入人心,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加大宣传严厉打击拐卖、收买妇女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政策的力度,通过强大的宣传攻势,对犯罪分子形成一种法律威慑力。
孙艳玲建议,充分运用DNA、GPS、人脸识别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增强打拐执法力度。建议在办案中充分运用现代技术。例如,通过天网工程等使用人脸识别、大数据技术对人、车辆等予以排查。对“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进行共享,还可遵循自愿原则将被拐妇女近亲属的DNA输入国家DNA数据库中,借此增加发现被害人的机会。建议在全国定期开展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清查专项行动,打推动清查行动常态化。重点对于性别比失衡严重的地区、穷困边远山区等进行清查,有助于发现被拐卖妇女的线索并有利于早期预防。
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建议,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充分支持民间反拐志愿团队的参与反拐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孙艳玲建议,实施举报奖励机制,提高对被拐妇女的保护和发现力度。鼓励举报,政府出资设立举报基金,对举报人给予重金奖励并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为其身份严格保密。建立健全收养制度,对于有收养孩子需要的家庭通过合法的渠道收养孩子根据实际情况政府可以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进行鼓励。
将“打拐”纳入基层治理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控股董事长翟美卿认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建议在全国持续组织开展强力“打拐”专项行动,完善对被拐妇女的救助安置机制,打击拐卖妇女上下游全犯罪链,推动清查行动常态化。
为确保国家的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能够真正落实执行,防止流于形式。翟美卿认为,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根据国家文件指示精神,尽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翟美卿。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翟美卿认为,基层治理是打击拐卖人口的前线,基层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重点工作中,尤其在婚姻登记、医疗卫生等领域,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拐卖妇女的情况;大力提升基层社会组织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克服官僚主义,真正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建设现代化的基层治理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建议,对拐入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对于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上游新闻记者 贾晨 张莹 李洪鹏 汪璟璟
编辑:周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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