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要求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为HR。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和以打包等形式再次收费。
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中提到,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管理办法》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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