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上的鱼塘占用费返还标准是720601.2元/年,生效执行裁定书上这个标准却变成720601.2元/天——今年1月,江苏省盐城市的吴先生遭遇了一起乌龙事件,仅因一字之差,他就要被多执行5亿多元。“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按照判决书上的标准计算,实际执行只需150多万元。”2月21日,吴先生向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表示。
上游新闻记者从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执行裁定出错系笔误,2月19日已作出更正,按照占用费720601.2元/年标准执行。
▲判决书(左)上的鱼塘占用费返还标准是720601.2元/年,执行裁定书(右)上这个标准却变成720601.2元/天。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2020)苏0982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11月,江苏省海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北公司)与吴先生先后签订两份《鱼塘养殖承包合同》,约定将海北公司二区的2号、25号、26号鱼塘,共计774.84亩承包给吴先生用于淡水养殖。后因政策调整,双方因占用鱼塘土地及相关费用问题产生纠纷,吴先生被海北公司告上法庭。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吴先生15日内将鱼塘返还给原告海北公司;被告向原告给付2号鱼塘2019年占用费用267940.9元;给付2号、25号、26号鱼塘自2020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720601.2元/年的标准计算占用费。
2022年1月21日,该院作出(2022)苏0982执356号《执行裁定书》。但该裁定书中720601.2元/年的标准,却被标注为按720601.2元/天的标准计算的占用费。“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银行账户的钱有一部分已经被执行。”吴先生称,按照《执行裁定书》中的标准,两年时间的占用费为5.2亿多元,而实际占用费仅为150多万元左右。随后他将该情况反映给了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2月21日,上游新闻记者从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执行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内容不符系笔误,已经在2月19日作出更正。据该院执行局短信送达通知内容显示,(2022)苏0982执356号《执行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已依法作出(2022)苏0982执356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予以补正。将“按720601.2元/天的标准计算的占用费”补正为“按720601.2元/年的标准计算的占用费”。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