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无论学界还是社会大众,对“药食同源”物质的认识有不少疑惑,即使2002年原卫生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确定了87种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且卫健委等部门于2019年又新增6种,但在“药食同源”物质的实际应用方面,仍存在许多混乱现象。因此,今年11月10日,卫健委颁布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这一规定对于医疗、保健品和食品等行业及其饮食健康相关专业的发展和规范,均有重要意义。
第一,明确了“食药物质”的定义。
从学科研究的角度来说,要想研究或者明确一个事物,必须先确立其名称、定义,框定范围,以显示其特殊性,这样才能让研究或者讨论有的放矢。然而所谓“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名称,先天就带有不确定性。例如“山药”,作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意味着从食品或者中药材角度研究和应用似乎都正确。然而,这两种学科角度的研究和应用方法等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侧重“既是食品”的人会认为山药可以随便使用;而侧重“又是中药材”的人认为山药应用一定要小心谨慎,要把它当成药材来看待。其实,这种分歧有很大的原因就在于这类物质的定义不够明确。2002年的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的,法条中解释:“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也就是把这类物质实际上归属于“食品”。然而,如前所述的87种物质中,有一些列入食品确实有些勉强。此次最新文件中终于明确将其命名为“食药物质”,并做出了更合理的定义,即“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有了这一定义,我们日常入口的物品大致就有了食品、食药物质(是药且常食用)、新资源食品(是药但传统上没吃过)、药物等区别,虽然其中仍然有交叉不明之处,但是定义已经较为明确,可以减少很多争议。
第二,体现了中医药的特色。
在此次出台的文件中,我们特别注意到有一条:“毒理学评价报告:……其中,在古代医籍中有两部以上食疗本草记载无毒性、无服用禁忌(包括不宜久食)的品种,可以只提供本条第(一)、(二)项试验资料(即成分分析报告和卫生学检验报告)。”作为中医人,笔者看到这一条非常兴奋。国家一直强调要按照中医药自身特点发展中医药,国务院办公厅在今年还印发了《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然而,如何让中医药的特色得以发挥,这是我们在不断探寻的方向。早在2017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实施,“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和应用方面就已经充分尊重中医药的特色而进行了标准的放宽。此次出台的文件,是对中医药特色和规律的又一尊重和运用的实例。所谓“(一)、(二)项试验资料”,也就是成分分析报告和卫生学检验报告,不再需要提供毒理学报告和特殊风险报告。因为中医范畴的“毒”,确实比化学的“毒性”要更宽泛。中医认为的“毒”,广义的就是指偏性,也就是物品性质在某个方向上较强,不够平和;狭义“毒”,才包括食用后人体反应大、化学角度的“毒性”等。那么反推而言,如果中医都认为“无毒性,无服用禁忌”,说明我们的古人早已用自己的身体给我们做了试探,告诉我们这是可以长期食用的,不会对人体有毒害的,那么此时的“毒理学报告”确实就显得没有必要了。
第三,明确了纳入和修订原则。
之前的规定中,关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的修订,仅笼统地提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但并未明确“更新”具体该如何操作。而此次的新文件中就明确规定了“食药物质”的纳入和修订原则,以及修订流程等。新文件中规定:“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辖区情况,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修订或增补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这就将修订目录的建议权属落到了实处。新文件中还提到:“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食药物质目录,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对该目录的管理和修订权也做了规定,尤其是“动态”二字,颇有道理。古人的“服饵”养生十分盛行,也就是通过长期吃一些无毒且有养生功能的药物来达到延年益寿的目的。在此过程中,试出了大量具有养生功效、可供长期食用而无毒副作用的药物,远远不止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涉及的药物。随着现代中药学的发展,甚至还将不断验证出古人尚没有发现的传统药物的新的养生功效或者新的“服饵”养生药物。因此,采用“动态”管理,随时对目录进行调整,是十分科学的处理方法。
总之,此次文件的出台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为“药食同源”物质规定了正式名称,制定了管理规范,是各界期盼已久的文件。笔者预计,一些新的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将在文件指引下逐渐形成,而有关食品、营养、养生、保健等学科和专业,将更能获得长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