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现行条例施行已逾十年,而此次通过的《条例》共十章、71条。推动科技创新,重庆又哪些创新举措?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对此进行了解读。
正向激励反向倒逼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实行税收优惠
《条例》新增“企业科技创新”专章,正向激励企业创新,反向倒逼企业创新,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
如鼓励创新主体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创新联盟提高协同创新组织化程度、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规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与创新突破。
同时,《条例》要求市、区县政府建立健全重点突出和梯队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全流程服务体系,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协同区县政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优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规定国有企业按照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财政资金补助等作出了规定。明确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实行税收优惠。
支持发展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
《条例》新增研发机构专章,明确应当利用财政性资金重点设立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研发机构,防止重复设置。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应当为本市重大发展战略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应当制定章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支持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
《条例》规定研发机构按规定享有经费使用、内设机构设置、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科技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
研发机构编制可用于人才引进
《条例》围绕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进行了全方位的制度设计,努力营造“近悦远来”人才生态。规定本市制定实施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完善人才培养选拔制度;同时,对高校、用人单位的人才培养提出了要求。规定通过人才举荐、人才共享等多种方式,重点引进急需紧缺的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对引进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条例》规定支持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编制可用于人才引进,统筹用好高等学校编制资源;可以按照规定自主设置创新型岗位,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可以自主设置流动岗位用于引进使用与单位不建立人事关系的高层次紧缺人才。
规定实行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突出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明确可以对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开辟绿色通道、增设职称评定系列专业。规定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激励创新的绩效工资增长机制,对引进的优秀创新团队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可以实行单列追加;鼓励对科技人才实行灵活薪酬制度;鼓励提高一线科技人员经费补助标准。鼓励建立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鼓励高等学校和研发机构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兼职创新、在职或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并获得合法收入。
优化科技创新空间布局
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两江协同创新区等科技创新承载区
《条例》增设“科技创新承载区”专章,规定本市优化科技创新空间布局,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两江协同创新区等科技创新承载区,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提质发展,推动‘一区两群’协同创新,形成星罗棋布、众星拱月的创新发展新格局。
《条例》明确市政府的指导、统筹、赋权等职责,支持在科技创新承载区开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强化科学策源、技术发源、产业引领等核心功能。明确支持两江协同创新区建设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重要策源地。
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