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通过组织药品带量采购,约定一定的采购周期,以量换价,降低药价,减轻患者负担。记者梳理过往五批国家组织药品带量采购的情况发现,具体协议期从1年至3年不等。协议期满后,药价会不会涨回原价?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原则上所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均应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且不得“只议价、不带量”。
在继续开展带量采购的过程中,《通知》提出,由医疗机构结合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报送拟采购药品的需求量。医保部门汇总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总量,结合带量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分类开展接续,着眼于维护市场和临床用药稳定,综合考量企业和产品的多方面因素,通过询价、竞价、综合评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通知》明确,上一轮集采时差额中选的品种,原则上在稳定价格水平和临床用药的基础上开展询价。所谓询价,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不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的,以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为基线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询价;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的,以不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为基线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询价。询价上限为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
同时,对询价未成功,或者上一轮集采时等额产生中选结果,或者当前市场中已有非中选产品实际销售价明显低于上一轮集采本省最低中选价且有实际供应的,可通过竞价方式重新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需求量较大或供应保障要求较高的省,鼓励同一品种由多家企业中选。
前不久,有药企因未能按协议供应约定采购量,被相关部门约谈。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通知》强化信用和履约评价,把信用评价和履约情况融入到接续规则各个主要环节中,使其在企业申报资格、中选资格、中选顺位、供应地区选择中发挥实质性作用。各省应将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履约情况纳入综合评价因素,并给予较高的权重。同等情况下,信用评价较好的企业优先中选。
《通知》明确,继续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减轻医疗机构回款压力,切实提升患者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