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天加白班,不瞌睡;晚上加晚班,睡不着”、“大家加,才是真的加,加班真好”、“他加我也加,想跑也跑不了”、“有空就去加班吧,去完成那些我们还未完成的事!”
11月15日,网传浪潮集团在山东的一处办公区挂出如上标语,引发争议。
多名浪潮集团济南总部员工对媒体表示,挂标语确有其事,并表示加班不仅没有加班费,甚至加班时长还作为一项硬性考核指标纳入年终考评,“一年加班600多个小时,排名还是倒数,你感受一下。”目前,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已经介入调查。
有两个问题是需要调查清楚的。首先是到底存不存在过度加班的问题。劳动法对上班时间有严格规定,对加班的适用条件也有严格规定,我国实行工作日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规定时长、自愿原则、保证身体健康,无疑是加班绕不开的限制。
其次,要查查有没有给足加班费。有时出于企业经营的需要,比如一个活要得很急,员工加加班,助企业渡过难关,是职责也是情分所在,但该给的加班费一定要给足。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对照加班费标准可以看出,企业安排加班要承担的人工成本远高于正常时间内工作,如果严格遵照法律,安排长时间加班对企业而言并无助增效,除非企业不按标准做。
浪潮集团将这样的标语挂出来,看起来有玩笑的成分,但多多少少体现了价值观。劳动监察部门有必要向其普及一下劳动法的精神和具体条文。
社会在进步,劳动者的权益意识在觉醒。不管从哪方面看,倡导合理合规劳动是大势所趋,哪怕企业给足了加班费,加班时间也该有个度。毕竟员工除了工作以外还有家庭生活和私人空间,在单位是职工,在家里就为人子女为人父母,承担着多重责任。
劳动也可以是有乐趣的,企业应该尽量让员工感受到工作的乐趣,而不是以过度加班将一些原本有意思的事搞得很无趣,这对员工的身心健康、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都不是什么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