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市发展改革委、市乡村振兴局等23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提出通过23项措施打好“组合拳”,实现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
规划一批“一村一品”专业村
产业是乡村发展的关键。
《意见》中明确,积极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产业发展纳入区县“十四五”特色产业发展相关规划。
具体措施上,要逐步将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调整转化为乡村振兴指导员,开展产业帮扶项目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建立区县、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和“土专家”联系帮扶搬迁户工作机制,“一对一”开展技术指导。
针对搬迁群众原有承包地等资源,可发展经果林、中药材等特色产业,或采取土地入股等方式流转经营。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所在村规划发展一批“一村一品”专业村。
《意见》中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安置区发展景观农业、观光体验、文化休闲、健康养生等新型业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搬迁房屋等发展“农家乐”。
同时,大力依托鲁渝协作、库区对口支援、“一区两群”区县对口协同等工作机制,引导山东等东部沿海地区以及主城都市区的企业在安置区投资兴业。支持具备条件的安置区发挥资源禀赋优势,与东部地区、主城都市区合作共建特色产业园区、产业基地、就业帮扶车间,加快发展现代特色产业。
《意见》中还提出推动落实收益分配和利益联结机制。对于利用各类政策性资金建设的安置区就业帮扶车间、旅游业、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符合规定且具备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探索资产折股分红等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易地扶贫搬迁户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保就业就是保最大的民生。
《意见》提出,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发挥东西部协作、“一区两群”区县对口协同发展等长效机制作用,通过组织输出转移、优先吸纳就业、创新开展服务等方式,引导帮扶搬迁群众外出就业。
在拓宽就地就近就业渠道上,积极开展就业扶持工作,加大对就业帮扶车间、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公益性岗位开发等项目的支持力度。同时,延续就业帮扶车间优惠政策,支持安置点就业帮扶车间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就近就地就业岗位。
支持符合园区申报条件的涉及搬迁安置的区县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持续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加大各类岗位统筹使用力度,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
《意见》中明确,对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实行过渡性安置就业,确保易地扶贫搬迁户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为发挥以工代赈促进就业,要求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所在村社,优先纳入市和区县乡村振兴以工代赈综合示范工程范围。围绕其后续产业发展和搬迁群众就业,积极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因地制宜实施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在改善安置点配套设施和产业设施条件的同时,优先吸纳搬迁群众就业。
对于有能力的搬迁群众,可通过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和场地租金、经营费用优惠支持其自主创业。
提升安置区设施配套服务能力
《意见》中提出,要推进安置区与城乡规划有效衔接,加强安置区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与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有效结合,对搬迁群众的水、电、路、讯、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给予充分保障。
同时,完善安置区公共服务设施,加强与迁入地公共服务进行统筹谋划,结合安置区需求积极推进安置点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提升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性文化场所、大众健身全民健康等公共服务功能,支持迁入地根据人口规模变化,推动教育、医疗、社会福利、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扩容升级,确保搬迁群众与迁入地群众及时平等共享公共服务资源。
为有需求的搬迁建卡脱贫户保障“菜园地”
为切实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意见》中提出,积极落实降低易地扶贫搬迁群众过渡期和巩固期生活成本政策措施,降低搬迁群众在配套设施建设方面的筹资成本。
具体而言,积极利用资源或者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为有需求的搬迁建卡脱贫户保障“菜园地”,并统筹利用相关资金等向承租人给予“菜园地”土地流转费补助;做好水电气优惠政策落实;进一步完善搬迁安置区交通设施建设,优化完善农村招呼站点设置和农村客运线路,切实降低搬迁群众出行成本。
在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上,依法依规保障搬迁群众迁出地各类权益,确保能继续享受政策期限内的迁出地承包地山林地的退耕还林等各类补贴和生态补偿等权益;全面落实搬迁群众应享参保优惠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等有关政策;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及时将搬迁后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搬迁后出现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人员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除此之外,《意见》还在全面构建开放和谐的安置社区、切实强化后续扶持工作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一些举措。
上游新闻记者 郭发祥